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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生活管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11011514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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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第 15 點規定訂定之。



二、為維持團體秩序,增進學習效能,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依本生活管理
    規定實施作息。



三、生活作息時間:受訓人員一律留宿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安
    康訓練中心(以下稱安康中心),但週五至週日晚間未排有課程活動
    時無需留宿,生活作息配合安康中心規定辦理。
    ┌───────────────┬────────────┐
    │06:00  起床                  │14:00-17:50 上課      │
    ├───────────────┼────────────┤
    │06:20  早點名、晨間活動、環境│18:00  晚餐            │
    │        整理                  │                        │
    ├───────────────┼────────────┤
    │07:20  早餐                  │19:30  晚自習及文康活動│
    ├───────────────┼────────────┤
    │08:10-12:00 上課            │21:20  晚點名          │
    ├───────────────┼────────────┤
    │12:00-13:40 午餐、午休      │22:00  寢室熄燈、就寢  │
    └───────────────┴────────────┘



四、自治幹部
    受訓人員報到受訓 1  週內,由輔導員主持受訓人員集會,選出自治
    幹部協助輔導員辦理各項班務與生活管理事務。
(一)自治幹部包括:班代表、學藝股長、總務股長、文康股長、服務股
      長每班各 1  人,班長若干人(集合時建制班)。
(二)自治幹部工作事項:
      1.班代表:綜理班務、引導老師至教室授課、接待老師上下課、處
        理受訓人員意見反映等,必要時得指定學員協助執行。
      2.學藝股長:各項活動照相攝影、製作簡歷名冊、教室佈置等。
      3.總務股長:公基金收取控管、公物採購、各項公費支出等。
      4.文康股長:單日外地參訪、慶生會及各項文康活動籌備規劃。
      5.服務股長:上課教具整備、影印教材及教室、水電管制、領取報
        紙、受訓人員寢室損壞報修等。
      6.班長(集合時建制班):輪值值星勤務、領導班員參加活動、班
        公差勤務之派遣、領導班員環境整理。
(三)自治幹部若有不適任之情形,得由輔導員報請核准後改選。



五、服裝儀容
(一)受訓人員受訓期間,應著指定服裝上課,並佩掛識別證。
(二)服裝應隨時保持整潔並注意整燙,佩件應齊全,皮鞋保持光亮。
(三)儀容應每日整肅、頭髮應梳理整齊、男性受訓人員不可蓄鬚。



六、言行舉止
(一)應注意禮節,並注意國民生活須知規範。
(二)不得有違反公務員風紀規範之言行。
(三)嚴禁飲酒、賭博、嚼食檳榔等不當行為。
(四)安康中心建築物內禁止吸菸,吸菸應於戶外指定處所,不得邊走邊
      吸菸。
(五)住宿區外禁穿內衣、拖鞋行走,離開住宿區應著整齊服裝。



七、寢室規定
(一)受訓人員每晨應於 6  時起床,並整理床舖及寢室。
(二)日間離開寢室時,應關閉寢室、走廊等處電燈。
(三)住宿區應隨時保持安寧。
(四)內務應每日整理,床鋪、書桌應隨時保持整潔,不得任意黏貼張掛
      物品。
(五)受訓人員輪流每日打掃寢室,並依環保規定確實將垃圾分類投入專
      用之垃圾桶。
(六)床位不得擅自更換。
(七)男女受訓人員不得擅入對方宿舍區域。
(八)嚴禁使用電磁爐、電暖器、微波爐器具等高耗能電器用品,並不得
      烹煮膳食。
(九)換洗衣物應晾掛於晒衣場,不得掛在寢室;有特殊情形者除外。
(十)各寢室應推舉室長 1  人,處理寢室事務。
(十一)寢室設施如有損壞或故障,應由各寢室室長向服務股長反應通知
        安康中心檢修。



八、教室規定
(一)受訓人員應按分配座次上課或研習,不得遲到或早退。
(二)上課及研習時間,受訓人員應服裝整齊、端莊靜肅。
(三)上課鐘響後,受訓人員應即儘速就座,於 20 分鐘後,如授課老師
      尚未抵達教室,班代表應即報告輔導員,並聽從指示辦理。
(四)受訓人員應共同保持教室整潔。
(五)教室內嚴禁煙酒、進用食物、開啟手機、呼叫器、玩電腦遊戲及其
      他影響教學之行為。
(六)每日應輪派受訓人員 1  人為教室值日生,擔任下列工作:
      1.上課發「立正時請肅坐」口令並向老師敬禮問好,下課時發「立
        正時請肅坐」口令並向老師(教官)致謝。
      2.準備老師茶水、授課完畢請老師(教官)於教學日誌簽名。
      3.維持教室秩序整潔、上課完畢後整理教室關閉燈光及門窗等事宜
        。
(七)老師(教官)接待事宜由輔導員指導班代表辦理聯絡事宜及引導老
      師(教官)至教室授課。
(八)教室設施如有損壞或故障時,由服務股長反應通知安康中心檢修。



九、餐廳規定
(一)受訓人員應依規定用膳時間至餐廳用餐,餐畢將桌面收拾清潔、桌
      椅歸定位、碗筷鍋盤等餐具洗滌乾淨後始得離席。
(二)受訓人員對於膳食事宜如有建議者,得向班代表或輔導員提出,轉
      請安康中心處理。
(三)受訓人員除經核准外一律至安康中心餐廳用膳,不得委由其他受訓
      人員取往寢室或至他處進餐。



十、會客規定
(一)會客時間:中午 12 時至下午 13 時 40 分;晚間 18 時至 19 時
      30  分。
(二)會客應事先陳報輔導員核准,並應在安康中心指定之會客室會客。
(三)來賓親友會見受訓人員,應出示身分證明,並填寫登記簿冊。
(四)會客時間若有安排課程時間,得不接受會客。



十一、受訓人員生活管理考核依「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
      員考試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十二、本規定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