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第 16 點規定訂定之。
二、假別及事由:
(一)事假:受訓人員確因重大或特殊事故,並經查明屬實者。
(二)病假:經公、私立醫院證明者。
(三)婚假:因結婚者,得請 7 日以內婚假,其未 1 次請畢者,得於
結婚之日起 1 個月內,分次申請。
(四)陪產假:因配偶分娩者,得提出證明,於配偶分娩日前後 3 日內
,請 3 日以內之陪產假,例假日順延之。
(五)喪假:
1.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 7 日。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 4 日。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
亡者,給喪假 3 日。
4.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受訓學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
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
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5.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六)公假: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公職人員選舉
之投票及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或因公經核准者。
(七)公差假:因班務經輔導員指派者,得請公差假。
三、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請事假不得超過 14 日,事、病假合計不得超過
28 日,或上課時段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 20%;訓練期間
曠課時數累計不得超過課程時數 5% ;如因公假、喪假或分娩、流產
、重大傷病事由致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經檢具證明並經核准者,准
予停止訓練。
四、請假外出先填請假單,連同證明文件,送呈輔導員逐級核准,經核准
後持請假單(副聯)交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安康訓練中心
入出管制單位後始得離開,並依期限返回。
五、准假權責:
(一)未滿 1 日者,由輔導員核准。
(二)1 日以上未滿 3 日,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稱移民署)
二級單位主管核准。
(三)3 日以上者,由移民署一級單位主管核准。
(四)批准在案之假,得賦予輔導員決行。
(五)同一期間請假應一次為之,不得分次、分開請假。請假手續除特殊
情形未能事先及時辦理者外,至遲均應 1 日前提出。
六、請假期間遇有不可抗力之特殊情事發生逾時返回者,得檢具證明申請
補假;無正當事由逾假者除依獎懲規定辦理外,其於上課時間內者並
以曠課論。
七、學員請假應扣操行分數者,其扣分及處分之標準如下:
(一)無課期間請事假者,每小時扣 0.1 分;有課期間請事假者,每小
時扣 0.2 分。
(二)喪假、公假、婚假、陪產假、病假,免扣分,但不得列為全勤。
(三)逾假或未假外出,除依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
試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獎懲規定懲處外,逾假或未假外出期
間以事假登記。
八、有特殊優良事蹟表現,經簽報移民署署長核准者,給予特別假。
九、在期中、期末綜合考試期間請假不能參加測驗者,須報請移民署核准
,據以辦理後續補考事宜。
十、本規定有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十一、本規定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