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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請假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11011514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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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第 16 點規定訂定之。



二、假別及事由:
(一)事假:受訓人員確因重大或特殊事故,並經查明屬實者。
(二)病假:經公、私立醫院證明者。
(三)婚假:因結婚者,得請 7  日以內婚假,其未 1  次請畢者,得於
      結婚之日起 1  個月內,分次申請。
(四)陪產假:因配偶分娩者,得提出證明,於配偶分娩日前後 3  日內
      ,請 3  日以內之陪產假,例假日順延之。
(五)喪假:
      1.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 7  日。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 4  日。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
        亡者,給喪假 3  日。
      4.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受訓學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
        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
        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5.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六)公假: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公職人員選舉
      之投票及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或因公經核准者。
(七)公差假:因班務經輔導員指派者,得請公差假。



三、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請事假不得超過 14 日,事、病假合計不得超過
    28  日,或上課時段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 20%;訓練期間
    曠課時數累計不得超過課程時數 5% ;如因公假、喪假或分娩、流產
    、重大傷病事由致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經檢具證明並經核准者,准
    予停止訓練。



四、請假外出先填請假單,連同證明文件,送呈輔導員逐級核准,經核准
    後持請假單(副聯)交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安康訓練中心
    入出管制單位後始得離開,並依期限返回。



五、准假權責:
(一)未滿 1  日者,由輔導員核准。
(二)1 日以上未滿 3  日,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稱移民署)
      二級單位主管核准。
(三)3 日以上者,由移民署一級單位主管核准。
(四)批准在案之假,得賦予輔導員決行。
(五)同一期間請假應一次為之,不得分次、分開請假。請假手續除特殊
      情形未能事先及時辦理者外,至遲均應 1  日前提出。



六、請假期間遇有不可抗力之特殊情事發生逾時返回者,得檢具證明申請
    補假;無正當事由逾假者除依獎懲規定辦理外,其於上課時間內者並
    以曠課論。



七、學員請假應扣操行分數者,其扣分及處分之標準如下:
(一)無課期間請事假者,每小時扣 0.1  分;有課期間請事假者,每小
      時扣 0.2  分。
(二)喪假、公假、婚假、陪產假、病假,免扣分,但不得列為全勤。
(三)逾假或未假外出,除依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
      試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獎懲規定懲處外,逾假或未假外出期
      間以事假登記。



八、有特殊優良事蹟表現,經簽報移民署署長核准者,給予特別假。



九、在期中、期末綜合考試期間請假不能參加測驗者,須報請移民署核准
    ,據以辦理後續補考事宜。



十、本規定有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十一、本規定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