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
點,並於實務訓練期間針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局
)之業務職掌、擔任工作上實際所須具備之專業知能及面臨之相關問
題等事項辦理專業研習。
三、訓練對象
(一)101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二)歷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期間
(一)實務訓練:4 個月(自報到之日起算)。
(二)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 2 個月。
五、訓練機構
實務訓練: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構辦理。
六、訓練方式
(一)分配實務訓練人員均應參加臺鐵局辦理之專業研習(課程時數分配
表,如附件 1),其訓練日期及規定另行通知,各實務訓練機構應
給予公假前往。
(二)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構,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服務單位之直
屬主管或資深人員輔導之,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
導要點規定辦理,擬定輔導方式,填寫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件 2
)核定後影送受訓人員參考。
七、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臺鐵局暨所屬機構編列預算支應。
八、調訓程序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臺鐵局以網路選填志願分發方式辦理,依其考試
成績高低依序經電腦分配至用人機構占缺接受實務訓練,並依下列規
定報到:
(一)分配報到程序: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構占缺接受實務訓練者,
應於分配函所定日期,前往實務訓練機構報到,但因特殊事由徵得
實務訓練機構同意,得展延 10 日。
(二)用人機構應指派輔導員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期滿 7 日內,將實務
訓練計畫表【同附件 2,請至臺鐵局「企業資訊入口網」(http:
//eip.railway.gov.tw)之「知識與法規/全局知識庫/人事室/
第一科/101 年鐵路特考」下載】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training@csptc.gov.tw ),
並副知國家文官學院(training@nacs.gov.tw)及臺鐵局(tr2654
41@msa.tra.gov.tw )。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
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
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3),逾期不予受理。但無
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
知悉時起算。
(二)前項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http://www.csptc.gov.tw )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
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填載
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件 3),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
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
新訓練(申請書如附件 4)。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
站(http://www.csptc.gov.tw )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填
載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書(同附件 4)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
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一、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
列情形之一,其期間 4 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機構報到後 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書
如附件 5),轉送保訓會核准後,予以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
受理:
1.低一資位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資位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資位之職務。
(二)曾任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最近 5 年內具有下列 2 款工作
經驗 8 個月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得比照前款規定,申請縮
短實務訓練:
1.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
2.具有低一資位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曾任雇員,最近 5 年內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 8
個月以上,且核敘雇員年功薪點以上者,視同具有佐級之低一資
位職責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得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四)「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低一資位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
」之認定標準如下:
1.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1)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者。
(2)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
其工作內容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者。
2.低一資位以上:
(1)高員三級考試:具有員級 290 薪點以上或具有委任第五職
等以上資格者。
(2)員級考試:具有佐級 220 薪點以上或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
上資格者。
(3)佐級考試:具有佐級、士級 200 薪點以上或具有委任第一
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
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
俸級對照表認定。
(五)所稱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
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或比照上
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之聘用、僱用及
聘任人員。所稱雇員,指依民國 87 年 1 月 1 日廢止前之雇
員管理規則進用之人員。
十二、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占缺訓練,訓練期間比照與其考試等級相當資位之薪級
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及比照用人機構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高員三級考試錄取者比照高員級 30 薪級 320 薪點。
2.員級考試錄取者比照員級 38 薪級 240 薪點。
3.佐級考試錄取者比照佐級 42 薪級 200 薪點。
4.依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營運獎金支給要點」支給獎金。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審
定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依臺鐵局適用
之人事法規辦理。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
有關法令辦理。
十三、輔導規定
(一)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
點」(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6)辦理。
(二)受訓人員如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如曠職、輔導衝突事件
、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情事,應依以下處
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事發後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立即通報
保訓會。
(2)完整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或工
作表現異常情事,請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
資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異常情事及輔
導紀錄表(如附件 7)。
(3)適時轉介外部資源:依需要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資源,以
導正異常行為。
(三)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由輔導員針對受訓人員每日工作內容及
表現詳實以文字記錄,填寫於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週紀錄表(
如附件 8),並請受訓人員簽名確認,送直屬主管及單位主管核
閱後,交由輔導員暫予收存,俾使各級主管隨時確實掌握訓練情
形,嗣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作為考評實務訓練成績之重要參考。
十四、請假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五、獎懲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中
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一)依訓練辦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3 項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中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實務訓
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9)。
(二)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構陳轉臺鐵
局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 42 條規定辦理。
十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
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
(三)各實務訓練機構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7 日內
,至保訓會請證資訊管系統(置於 www.csptc.gov.tw 首頁右方
便民服務資訊)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 分以上
)即開放考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資訊
管理系統登入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登入,選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臨櫃繳款)、ATM 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款,完成後將繳
費證明交付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四)各實務訓練機構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料
管理/個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並
檢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10 )函送保訓會辦理報請考試
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
及格證書。
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實務訓練機構函報保訓會廢止
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3.訓練期間對訓練機構講座、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4.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5.實務訓練期間成績經核定不及格者。
6.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各用人機構或訓練機
構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
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十九、停止訓練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6 目予以廢止
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
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者或易服社會勞動者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三)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二十、附則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各機關占缺實施實務訓練期間,因服兵役
保留底缺,該職缺依銓敘部民國 98 年 5 月 12 日部銓三字第
0983013986 號書函,同意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
項」第 5 點第 2 項規定辦理。
(二)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