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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5 18: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10034941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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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第 16 點規定訂定之。



二、實施科目:包括摔角、200 公尺游泳及體適能等 3  科目。



三、體技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其中摔角占 34 分、200 公尺游泳占 3
    3 分、體適能占 33 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不及
    格者依規定函請內政部消防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
    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各階段體技成績配分方式如下:
(一)摔角成績考核占 34%(每週上課 2  小時)。
(二)200 公尺游泳成績考核占 33%(每週上課 2  小時)。
(三)體適能成績考核占 33%(每週上課 2  小時)。



五、每階段各科目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摔角:
      1.平時成績:含學習精神、練習表現或隨堂測驗,占各階段考核成
        績 40%。
      2.期中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占各階段考核成績 30%。
      3.期末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實作測驗,占各階段考核成績 30%。
(二)200 公尺游泳、體適能:
      1.平時成績:由教官隨堂舉行之,占階段考核成績 40%。
      2.考查成績:按課堂學習精神、練習表現予以評分,占階段考核成
        績 30%。
      3.期末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實作測驗,占階段考核成績 30%。



六、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