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第 16 點規定訂定之。
二、實施科目:包括摔角、200 公尺游泳及體適能等 3 科目。
三、體技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其中摔角占 34 分、200 公尺游泳占 3
3 分、體適能占 33 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不及
格者依規定函請內政部消防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
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各階段體技成績配分方式如下:
(一)摔角成績考核占 34%(每週上課 2 小時)。
(二)200 公尺游泳成績考核占 33%(每週上課 2 小時)。
(三)體適能成績考核占 33%(每週上課 2 小時)。
五、每階段各科目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摔角:
1.平時成績:含學習精神、練習表現或隨堂測驗,占各階段考核成
績 40%。
2.期中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占各階段考核成績 30%。
3.期末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實作測驗,占各階段考核成績 30%。
(二)200 公尺游泳、體適能:
1.平時成績:由教官隨堂舉行之,占階段考核成績 40%。
2.考查成績:按課堂學習精神、練習表現予以評分,占階段考核成
績 30%。
3.期末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實作測驗,占階段考核成績 30%。
六、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