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為利各機關辦理之高
階文官訓練課程得以相互抵免,避免高階文官訓練資源重複投入,特
訂定本要點。
二、曾參加保訓會或其他機關辦理之高階文官訓練課程者,得依本要點向
主辦高階文官訓練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申請抵免當年度高階文
官訓練之部分課程。
本要點適用對象,指經遴選參加高階文官發展性訓練或在職訓練之參
訓人員。
三、本要點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高階文官:指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公務人員。
(二)高階文官發展性訓練:指提供簡任公務人員具備依法律晉升下一階
段職務所需知能之訓練。
(三)高階文官在職訓練:指對現職簡任公務人員施予重大政策性訓練及
增進執行職務所需專業或管理知能之訓練。
(四)核心職能課程:指以晉升下一階段職務所需知能為設計重點之課程
。
(五)客製化課程:指針對個人或組織需要,以補強及提升高階文官核心
職能為設計重點之課程。
(六)國外研習課程:指前往其他國家或地區相關培訓機關(構)研習之
課程。
四、參加高階文官發展性訓練或在職訓練之人員,得於參訓名單公布後二
週內,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向主辦機關申請訓練課程抵免:
(一)申請表(如附表)。
(二)曾參加之高階文官訓練所屬班別之結業證明、課程大綱或教材及其
他證明文件。
五、申請抵免之高階文官課程以核心職能課程為限,客製化課程及國外研
習課程不得申請之。
六、主辦機關認申請文件有缺漏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
者不予受理。
七、申請抵免之課程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曾參加之訓練課程時數,不得少於申請抵免之課程時數。
(二)曾參加之訓練課程所屬班別結訓之日,至申請抵免課程所屬班別開
訓之日,其期間不得逾二年。
(三)申請抵免之課程時數不得超過當年度高階文官訓練全部訓練時數之
十分之一,申請抵免之課程以三門為限。
(四)依第四點第二款檢附之課程內容或大綱,應包含申請抵免課程所欲
達到之職能及該職能之關鍵行為指標相關重點內容。
(五)曾參加之訓練課程,如依特定主題分為不同階段或時程開辦,應以
全部階段或時程之課程提出申請,並應檢附全部相關之課程名稱、
時數、大綱或教材等資料。
八、主辦機關應設審查小組審理申請抵免案件。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
人,由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機關代表:由保訓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主辦機關代表各一人
擔任委員。
(二)學者專家代表:由申請抵免課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二人至四人擔
任委員。
審查小組會議置主席一人,由審查小組委員互選之。
九、審查小組委員就申請抵免案件進行書面審查後,主席應召開審查小組
會議討論,以過半數委員意見為審查結果。
為辦理審查事宜及釐清相關疑義,審查小組會議得邀請申請人或相關
機關到會說明。
十、主辦機關應將審查小組會議審查結果報「高階文官中長期培訓協調會
報」備查。
十一、主辦機關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相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