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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階文官訓練課程抵免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公評字第1012260180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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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為利各機關辦理之高
    階文官訓練課程得以相互抵免,避免高階文官訓練資源重複投入,特
    訂定本要點。



二、曾參加保訓會或其他機關辦理之高階文官訓練課程者,得依本要點向
    主辦高階文官訓練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申請抵免當年度高階文
    官訓練之部分課程。
    本要點適用對象,指經遴選參加高階文官發展性訓練或在職訓練之參
    訓人員。



三、本要點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高階文官:指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公務人員。
(二)高階文官發展性訓練:指提供簡任公務人員具備依法律晉升下一階
      段職務所需知能之訓練。
(三)高階文官在職訓練:指對現職簡任公務人員施予重大政策性訓練及
      增進執行職務所需專業或管理知能之訓練。
(四)核心職能課程:指以晉升下一階段職務所需知能為設計重點之課程
      。
(五)客製化課程:指針對個人或組織需要,以補強及提升高階文官核心
      職能為設計重點之課程。
(六)國外研習課程:指前往其他國家或地區相關培訓機關(構)研習之
      課程。



四、參加高階文官發展性訓練或在職訓練之人員,得於參訓名單公布後二
    週內,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向主辦機關申請訓練課程抵免:
(一)申請表(如附表)。
(二)曾參加之高階文官訓練所屬班別之結業證明、課程大綱或教材及其
      他證明文件。



五、申請抵免之高階文官課程以核心職能課程為限,客製化課程及國外研
    習課程不得申請之。



六、主辦機關認申請文件有缺漏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
    者不予受理。



七、申請抵免之課程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曾參加之訓練課程時數,不得少於申請抵免之課程時數。
(二)曾參加之訓練課程所屬班別結訓之日,至申請抵免課程所屬班別開
      訓之日,其期間不得逾二年。
(三)申請抵免之課程時數不得超過當年度高階文官訓練全部訓練時數之
      十分之一,申請抵免之課程以三門為限。
(四)依第四點第二款檢附之課程內容或大綱,應包含申請抵免課程所欲
      達到之職能及該職能之關鍵行為指標相關重點內容。
(五)曾參加之訓練課程,如依特定主題分為不同階段或時程開辦,應以
      全部階段或時程之課程提出申請,並應檢附全部相關之課程名稱、
      時數、大綱或教材等資料。



八、主辦機關應設審查小組審理申請抵免案件。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
    人,由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機關代表:由保訓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主辦機關代表各一人
      擔任委員。
(二)學者專家代表:由申請抵免課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二人至四人擔
      任委員。
    審查小組會議置主席一人,由審查小組委員互選之。



九、審查小組委員就申請抵免案件進行書面審查後,主席應召開審查小組
    會議討論,以過半數委員意見為審查結果。
    為辦理審查事宜及釐清相關疑義,審查小組會議得邀請申請人或相關
    機關到會說明。



十、主辦機關應將審查小組會議審查結果報「高階文官中長期培訓協調會
    報」備查。



十一、主辦機關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相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