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9 條、第
10 條及 101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第 21 點規定。
二、訓練宗旨
(一)培育政風工作幹部具備公務人員「廉潔自持」、「為民服務」、「
行政中立」、「堅守崗位」之基本素養,並「精研專業知識」、「
熟練工作技能」、「豐富法學素養」、「陶冶品德操守」、「鍛鍊
強健體魄」,以樹立公務人員新形象,並作為機關員工之楷模。
(二)本「精選嚴訓」、「訓用合一」原則,施以「職前學習」、「專業
學習」等訓練課程,以訓練具有「專業」、「熱忱」、「負責」、
「關懷」、「公正」高尚氣質的政風人員,並兼具溝通協調能力,
以促進機關和諧,協助機關推動政務。
(三)確立工作職志,鼓舞專業意願,秉持「標本兼治」核心價值,以降
低貪瀆犯罪率、提升貪瀆定罪率、保障人權並維護國家廉潔形象為
目標。
三、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基礎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
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
1.職前學習:實施機關環境介紹、單位簡介、熟悉機關運作流程。
2.專業學習:以法律、紀律、學術、專業、體能及應用技能等為訓
練內容。
四、訓練期間
(一)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4 個月。基礎訓練期間為三等考試 5
週,依本計畫第 10 點免除部分基礎訓練者,訓練期間為 3 週;
四等考試 3 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
文官學院)因故未開設 3 週之基礎訓練班別,或受訓人員因故未
及參加 3 週之基礎訓練班別時,仍須參加 5 週之基礎訓練班別
。
(二)依本計畫第 10 點免除全部或部分基礎訓練人員,仍應接受 4 個
月實務訓練。
(三)依本計畫第 11 點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
期間為 2 個月。
(四)本訓練自廉政類科考試錄取人員赴分配占缺實務訓練機關報到之日
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止。有關實務訓練實施之日期,依法務部函辦
理,基礎訓練實施之日期依文官學院調訓函辦理。
五、訓練對象
(一)101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暨四等考試廉政類
科錄取人員。
(二)101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廉政類科增額錄取人
員。
(三)歷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
等考試及四等考試政風或廉政類科錄取人員未訓、補訓或重新訓練
人員。
六、訓練機關(構)學校
(一)基礎訓練:由文官學院或受委託之相關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
(二)實務訓練:職前學習由受訓人員所分配占缺之用人機關(構)辦理
;專業學習由法務部廉政署辦理。
七、訓練經費
(一)基礎訓練:由文官學院編列之預算支應。
(二)實務訓練:職前學習期間由受訓人員所分配占缺之用人機關(構)
編列之預算支應;專業學習期間由法務部廉政署編列預算支應。
八、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
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申請核准保留受
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1),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http://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
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
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件 1)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九、申請補訓及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
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
新訓練(申請書如附件 2),並由保訓會通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以下簡稱人事總處)遇缺調訓。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
站(http://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
填載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書(同附件 2)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重新訓
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免除基礎訓練
(一)應免除全部基礎訓練: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由法務部於錄取人員報到後 10 日
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造具應予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清冊(如
附件 3 之 1),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
練:
1.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 4 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
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2.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 4 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訓練期
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二)應免除部分基礎訓練:
1.受訓人員最近 4 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基礎訓練成績及格,除應依(一)2 及(三)2 、規定辦理者外
,應由法務部於其報到後 10 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造
具應予免除部分基礎訓練人員清冊(如附件 3 之 2),並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部分基礎訓練。
2.文官學院因故未開設免除部分基礎訓練班別或受訓人員因故未及
參加免除部分基礎訓練班別時,仍須參加全部基礎訓練。
(三)得申請免除基礎訓練: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構)報到後 10 日內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法務部提出申請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
訓練(申請書如附件 3 之 3):
1.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
績及格逾 4 年,且為現任或最近 4 年內曾任公務人員者。
2.訓練辦法民國 99 年 7 月 16 日修正發布施行前,經初等考試
或相當等級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於最近 4 年內
復應本考試四等考試錄取,且為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者。
(四)以上各款所定應予免除全部或部分基礎訓練,及得予免除基礎訓練
,其資格條件,由保訓會認定之。
十一、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
,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列情形之一,其期間
4 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機關(構)報到後 1 個月內,檢具相
關證明文件,向法務部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4),並由法務部函
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曾任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最近 5 年內具有下列 2 目工作
經驗 8 個月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得準用訓練辦法第 20 條
規定,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1.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
2.具有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
」之認定標準如下:
1.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1)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與擬任職務職系,依職組
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
任者。
(2)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
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
,依 1(1 )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
(1)三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委任職缺訓
練,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2)四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
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
俸級對照表認定。
(四)所稱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
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或比照上
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之聘用、僱用及
聘任人員。
(五)經核定縮短實務訓練,未曾參加法務部所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廉
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者,仍應接受職前學習、專業學習,如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其訓練期間屆滿之日追溯至核定縮短實務訓
練期間屆滿之日。
十二、調訓程序
(一)分配報到程序:
1.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占現缺接受實務訓練者
,應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分配之用人機關(構)報到。
2.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占預估職缺接受實務訓
練者,俟分配之用人機關(構)於職務出缺時通知前往報到。
3.增額錄取人員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
人機關(構)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並於規定時
間內前往分配之用人機關(構)報到。
4.申請補訓人員,由分發機關俟用人機關(構)出缺時分配,並
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分配之用人機關(構)報到。
5.因服兵役保留底缺申請重新訓練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接
受訓練,並於規定時間內向該機關(構)報到,重新起算訓練
期間。
(二)錄取人員由分發機關先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占編制內職缺接
受「實務訓練」,其中含職前學習及專業學習,另「基礎訓練」
安排於專業學習之前實施。
(三)法務部應於錄取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請證
資訊管理系統」(置於 http://www.csptc.gov.tw 首頁便民服
務資訊)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下載作業」項下
,匯入錄取人員基本資料,並須填載「報到日期」及「基礎訓練
地區」欄位,俾利錄取人員參加基礎訓練。如無分發人員資料可
匯入,應先至「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維護作業」項下,新增
該錄取人員基本資料,再據以填載。
(四)法務部應於錄取人員報到 7 日內,於前款之「請證資訊管理系
統」之「實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計畫表上傳」項下,上傳實務
訓練計畫表(如附件 5)至保訓會,並將該計畫表另以電子郵件
傳送至行政院人事總處(training@dgpa.gov.tw)。
(五)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
病或其他重大事由(不包括公務繁忙)未能如期參訓,經法務部
核轉文官學院核准變更其調訓梯次者,應另依文官學院或訓練機
關(構)規定之訓練日期前往報到受訓。
(六)受訓人員於受基礎訓練期間均給予公假,各分配之用人機關(構
)應避免要求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返回各機關(構)處理公
務,以確保訓練品質。受訓人員並應於基礎訓練結訓之次日(如
屬例假日依例順延)返回原分配之用人機關(構)接受實務訓練
,其因故未能及時於結訓次日返回原分配之用人機關(構)者,
應依請假規定辦理。
十三、受訓人員權益
(一)分配機關(構)訓練人員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依下列
標準發給津貼:
1.錄取人員參加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時,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
關(構)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
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
用人機關(構)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2.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實務訓練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
津貼。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
銓敘審定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訓練,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
資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
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占職
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
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三)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分配至
公營事業機構或未納入銓敘之機關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
依各該機關(構)適用之人事法規辦理。
十四、訓練實施方式
(一)基礎訓練:依 101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計畫第 13 點(一)基礎訓練規定,及 101 年特種考試地
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基礎訓練課程架構配當表辦理。
(二)實務訓練:
1.實務訓練分職前學習及專業學習二階段實施:
(1)職前學習:依「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實務訓練學員
職前學習實施要點」(如附件 6)辦理。
(2)專業學習:由法務部廉政署集中調訓,依「法務部廉政署廉
政人員訓練班第 31 期專業學習課程、時數配當表」(如附
件 7),本「理論與實務兼顧」、「講解與討論並重」之原
則,採下列訓練方式辦理:
A.理論講解:以文字、口頭、電化、藝術等方式,設教授班
課堂教學。
B.推演作業:以實際(假設)案例、狀況推演、書面作業處
置狀況。
C.專題討論:按訓練內容之單元課目,擬訂題綱,實施專題
研討。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法務部指派前往受訓外,不得
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十五、講座聘請
(一)基礎訓練:
1.由文官學院提供講座薦介名單分送各受委託訓練機關(構)學
校遴聘講座。
2.各受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如因特殊情形未能遴聘薦介名
單之講座,應報經文官學院同意後始得另行遴聘之。
(二)專業學習:由法務部廉政署遴聘講座。
十六、生活輔導
(一)基礎訓練:受訓人員之輔導、生活管理及獎懲,分別依「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
點」之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受訓人員之課業輔導、生活管理及獎懲,分別依「法
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實務訓練輔導注意事項」(如附件 8
)、「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實務訓練學員生活管理要點
」(如附件 9)及「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實務訓練學員
獎懲要點」(如附件 10 )規定辦理。
(三)受訓人員如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如曠職、輔導衝突事件
、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情事,應依以下處
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法務部應於事發當日立即通報保訓會。
2.完整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或工
作表現異常情事,請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
資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異常情事及輔
導紀錄表(如附件 11 )。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資源,
以導正異常行為。
(四)受訓人員如於訓練期間亡故,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事發當日
立即通報保訓會(適逢例假日則順延至辦公日)。
十七、請假規定
(一)基礎訓練期間: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
項」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期間:
1.職前學習: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2.專業學習:依「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專業學習學員請
假注意事項」(如附件 12 )規定辦理。
十八、成績考核
(一)基礎訓練:
1.受訓人員訓練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
核要點」辦理。
2.受訓人員基礎訓練成績未核定前,得繼續實施實務訓練。基礎
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接
受實務訓練,並得於 1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 1
次(申請書如附件 13 )。經自費重新參加基礎訓練者,應自
原訓期屆滿日之翌日起,加計該重新訓練訓期,為其重新訓期
屆滿日。
(二)實務訓練:
1.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依「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
練班實務訓練學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如附件 14 )規定辦
理。
2.受訓人員「專業學習」期滿成績及格,由法務部廉政署發給結
業證書。
3.依「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實務訓練學員訓練成績考核
要點」二、(四)評定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規定辦理。
十九、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
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
(三)法務部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含基礎訓練成績
及格)7 日內,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置於 http://www.csptc.
gov.tw 首頁便民服務資訊)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
(60 分以上)即開放考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
員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之「訓練及(合)格人員辦理證書費繳款
」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搜尋,選擇
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款
)、自動櫃員機(ATM )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款,完成後
將繳費證明交付服務機關政風單位確認繳款。
(四)法務部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料管理/個
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並檢具實務
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15 )函送保訓會辦理報請考試院發給考
試及格證書。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二十、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各用人機關(構)或訓練機關(構
)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經核准重新訓練,成績仍不及格者。
3.基礎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
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
4.基礎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 者。
5.依「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實務訓練學員訓練成績考核
要點」第 2 點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6.實務訓練之專業學習期間請假時限超過「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
員訓練班專業學習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者。
7.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
迫者。
8.職前學習期間曠職累計達 3 日,或專業學習期間曠課累計達
10 小時者。
9.訓練期間累計達記大過 1 次以上者。
10.訓練期間觸犯刑法經法院判刑確定,未宣告緩刑或准予易科罰
金者。
11.專業學習期間有以下各款行為之一,其情節嚴重或處分後仍不
知悔改者:
(1)不假外出、或逾時返班或擅行外宿。
(2)規定集會或團體活動,無故缺席不參加。
(3)對師長無禮、態度惡劣。
(4)考試舞弊。
(5)不重公德故意損壞公物。
(6)言行乖謬、破壞團體榮譽。
(7)犯有其他不良行為,情節嚴重。
(8)違反其他有關規定,情節嚴重。
12.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各
用人機關(構)或訓練機關(構)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同附
件 11 ),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
函報法務部轉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放棄受訓資格者,由分發機關(人
事總處)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未依規定提出重新訓練申請,或申請
未獲核准者。
3.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二十一、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
傷病等事由,致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得檢具證明向保訓會核
准停止訓練,並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
訓會申請核准重新訓練。
(二)受訓人員於專業學習期間,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
傷病等事由,致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由法務部報請保訓會核
准停止訓練;受訓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
內向該會申請核准重新訓練,訓練期程依法務部規定期程辦理
。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除依第 20 點第 1 款第 12 目予
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
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核准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者。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二十二、曾參加法務部所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
,並取得結業證書者,不再調訓專業學習,但仍應依本訓練計畫
所定期程,於分配實務訓練職缺所在機關(構)接受實務訓練。
實務訓練機關(構)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 日內,將「實務
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16 )函報法務部廉政署,成績及格
者,由法務部繕製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同附件 15 )函送保訓會
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二十三、附則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各機關占缺實施實務訓練期間,因服兵
役保留底缺,該職缺依銓敘部 98 年 5 月 12 日部銓三字第
0983013986 號書函,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點第 2 項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於公假參加基礎訓練 5 週期間,其
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參照保訓會 99 年 11 月 25 日公訓字
第 0990015733A 號書函,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
事項」第 5 點第 2 項規定辦理。
(三)本考試三等考試暨四等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於公假參加專業
學習期間,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參照保訓會 100 年 1
月 24 日公訓字第 1000000478 號書函,得比照「各機關職務
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5 點第 2 項規定辦理。
(四)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
二十四、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