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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5 20: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42160267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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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
    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6 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 3  階段。第 1  階段於內政部消防署訓練
    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接受消防基礎人員訓練課程,第 2  階段
    至內政部消防署實務機關實習(實習消防分隊隊員、主管及消防局業
    務承辦人等相關職務),第 3  階段於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
    )接受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課程。



三、第 1  階段成績考核比照「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
    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第 2、3 階段成績考核依本規定辦理。



四、教育訓練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五、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 50%。
(二)體技成績占總成績 20%。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20%。
(四)軍訓成績占總成績 10%。



六、考核方式
(一)學科
      1.命題方式
        各學科考試命題數依授課單元時數比例分配如下:
     (1)授課 5  小時以下:不命題。
     (2)授課 6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2  題
          及測驗題 6  題。
     (3)授課 9  小時以上 11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3  題
          及測驗題 9  題。
     (4)授課 12 小時以上 14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4  題
          及測驗題 12 題。
     (5)授課 15 小時以上 17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5  題
          及測驗題 15 題。
     (6)授課 18 小時以上: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6  題及測驗題 18 
          題。
     (7)各科目之綜合測驗以 4  至 6  題申論題為原則,得視情況輔
          以測驗題。
      2.測驗時間:各階段中間及終了前實施考試。
(二)體技
      依據「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
      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三)操行
      依據「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
      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四)軍訓
      依據「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
      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軍訓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五)實習
      實習計畫由教育訓練機構擬定,函送內政部消防署核定實施並副知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受訓人員應於規
      定期間至指定機關實習,不參加實習者,視同成績不及格。



七、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學科各測驗科目之成績乘該科目教授之測驗單元時數,所得分數為
      該科之積分,各測驗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各測驗科目總測驗單
      元時數,為階段學科測驗成績。
(二)體技、軍訓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數為
      該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體技、軍訓總時數,
      為階段體技、軍訓成績。
(三)學科、體技、操行、軍訓成績按第 5  點之百分比計算為該階段總
      成績。
(四)各階段占教育訓練總成績百分比:
      1.第 1  階段:占 60%。
      2.第 3  階段:占 40%。
      3.第 2  階段以實習課程為主,該階段成績不列入總成績結算。



八、第 1  階段成績結算後 1  個月內,由訓練中心函送階段教育訓練成
    績至警大辦理成績統計事宜。



九、學科、體技、操行、軍訓或實習平均成績任一項目不及格者,由教育
    訓練機關函請內政部消防署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十、各科試卷,經任課老師評分送交教育訓練機關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
    教師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該機關處理。



十一、依規定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須事前報請核准方得補考。



十二、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三、學科考試試卷保存 1  年,成績單永久保存。



十四、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
      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五、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