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
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6 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 3 階段。第 1 階段於內政部消防署訓練
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接受消防基礎人員訓練課程,第 2 階段
至內政部消防署實務機關實習(實習消防分隊隊員、主管及消防局業
務承辦人等相關職務),第 3 階段於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
)接受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課程。
三、第 1 階段成績考核比照「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
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第 2、3 階段成績考核依本規定辦理。
四、教育訓練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五、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 50%。
(二)體技成績占總成績 20%。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20%。
(四)軍訓成績占總成績 10%。
六、考核方式
(一)學科
1.命題方式
各學科考試命題數依授課單元時數比例分配如下:
(1)授課 5 小時以下:不命題。
(2)授課 6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2 題
及測驗題 6 題。
(3)授課 9 小時以上 11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3 題
及測驗題 9 題。
(4)授課 12 小時以上 14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4 題
及測驗題 12 題。
(5)授課 15 小時以上 17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5 題
及測驗題 15 題。
(6)授課 18 小時以上: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6 題及測驗題 18
題。
(7)各科目之綜合測驗以 4 至 6 題申論題為原則,得視情況輔
以測驗題。
2.測驗時間:各階段中間及終了前實施考試。
(二)體技
依據「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
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三)操行
依據「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
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四)軍訓
依據「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
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軍訓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五)實習
實習計畫由教育訓練機構擬定,函送內政部消防署核定實施並副知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受訓人員應於規
定期間至指定機關實習,不參加實習者,視同成績不及格。
七、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學科各測驗科目之成績乘該科目教授之測驗單元時數,所得分數為
該科之積分,各測驗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各測驗科目總測驗單
元時數,為階段學科測驗成績。
(二)體技、軍訓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數為
該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體技、軍訓總時數,
為階段體技、軍訓成績。
(三)學科、體技、操行、軍訓成績按第 5 點之百分比計算為該階段總
成績。
(四)各階段占教育訓練總成績百分比:
1.第 1 階段:占 60%。
2.第 3 階段:占 40%。
3.第 2 階段以實習課程為主,該階段成績不列入總成績結算。
八、第 1 階段成績結算後 1 個月內,由訓練中心函送階段教育訓練成
績至警大辦理成績統計事宜。
九、學科、體技、操行、軍訓或實習平均成績任一項目不及格者,由教育
訓練機關函請內政部消防署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十、各科試卷,經任課老師評分送交教育訓練機關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
教師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該機關處理。
十一、依規定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須事前報請核准方得補考。
十二、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三、學科考試試卷保存 1 年,成績單永久保存。
十四、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
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五、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