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
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6 點規定訂定之。
二、實施科目:儀態訓練、50 公尺游泳及 3,000 公尺跑步。
三、軍訓成績考核規定適用於第 3 階段之教育訓練,假中央警察大學辦
理相關訓練及成績考核。軍訓成績以 60 分以上為及格,滿分為 100
分,其採計項目及配分百分比例如下:
(一)儀態訓練:占 60%。
(二)50 公尺游泳:占 20%(配分成績如附表 1)。
(三)3000 公尺跑步:占 20%(配分成績如附表 2)。
四、儀態訓練於階段結束前統一實施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一)動作:占測驗成績 30%。
(二)口令:占測驗成績 30%。
(三)精神:占測驗成績 20%。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 20%。
五、儀態訓練測驗進度:行進間變換隊形、變換方向。
六、因傷、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參加儀態訓練、游泳或跑步測驗者,
需備相關證明文件,於測驗前報請核准方得補測。
七、儀態訓練、跑步或游泳成績不及格者,皆得申請補測,補測以 1 次
為限,補測成績及格者,其成績以 60 分計算。
八、軍訓成績不及格者,依規定函請內政部消防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九、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