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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軍訓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42160267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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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
    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6 點規定訂定之。



二、實施科目:儀態訓練、50  公尺游泳及 3,000  公尺跑步。



三、軍訓成績考核規定適用於第 3  階段之教育訓練,假中央警察大學辦
    理相關訓練及成績考核。軍訓成績以 60 分以上為及格,滿分為 100
    分,其採計項目及配分百分比例如下:
(一)儀態訓練:占 60%。 
(二)50  公尺游泳:占 20%(配分成績如附表 1)。
(三)3000  公尺跑步:占 20%(配分成績如附表 2)。



四、儀態訓練於階段結束前統一實施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一)動作:占測驗成績 30%。
(二)口令:占測驗成績 30%。
(三)精神:占測驗成績 20%。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 20%。



五、儀態訓練測驗進度:行進間變換隊形、變換方向。



六、因傷、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參加儀態訓練、游泳或跑步測驗者,
    需備相關證明文件,於測驗前報請核准方得補測。



七、儀態訓練、跑步或游泳成績不及格者,皆得申請補測,補測以 1  次
    為限,補測成績及格者,其成績以 60 分計算。



八、軍訓成績不及格者,依規定函請內政部消防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九、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