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第 16 點規定訂定之。
二、實施科目:
(一)第 1 階段:包括水上救生訓練(200 公尺游泳測驗)、消防體適
能、擒拿及緊急救護技術等4科目。
(二)第 2 階段:包括水上救生訓練(200 公尺游泳測驗)、消防體適
能、摔角及消防救助情境訓練等 4 科目。
三、體技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依各階段科目施測各占 25 分;60 分
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不及格者依規定函請內政部消防署核
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各階段體技成績配分方式如下:
(一)第 1 階段:水上救生訓練(含 200 公尺游泳測驗)、消防體適
能、擒拿及緊急救護技術成績考核各占 25%(各上課 24 小時)。
(二)第 2 階段:水上救生訓練(含 200 公尺游泳測驗)、消防體適
能、摔角及消防救助情境訓練成績考核各占 25%(各上課 24 小時
)。
五、每階段各科目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成績:含學習精神、練習表現或隨堂測驗,占階段成績 50%。
(二)期末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實作測驗,占階段成績 50%。
六、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