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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42160834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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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第 16 點規定訂定之。



二、實施科目:
(一)第 1  階段:包括水上救生訓練(200 公尺游泳測驗)、消防體適
      能、擒拿及緊急救護技術等4科目。
(二)第 2  階段:包括水上救生訓練(200 公尺游泳測驗)、消防體適
      能、摔角及消防救助情境訓練等 4  科目。



三、體技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依各階段科目施測各占 25 分;60  分
    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不及格者依規定函請內政部消防署核
    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各階段體技成績配分方式如下:
(一)第 1  階段:水上救生訓練(含 200  公尺游泳測驗)、消防體適
      能、擒拿及緊急救護技術成績考核各占 25%(各上課 24 小時)。
(二)第 2  階段:水上救生訓練(含 200  公尺游泳測驗)、消防體適
      能、摔角及消防救助情境訓練成績考核各占 25%(各上課 24 小時
      )。



五、每階段各科目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成績:含學習精神、練習表現或隨堂測驗,占階段成績 50%。
(二)期末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實作測驗,占階段成績 50%。



六、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