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第 16 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 2 階段。第 1 階段於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以下簡稱海巡署)接受基礎專業知識訓練,第 2 階段於內政部中
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接受領導及學識素養與技能精進訓練。
三、第 1 階段成績考核依「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第 2 階段成績考核依本規定辦理。
四、教育訓練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五、第 2 階段成績考核項目及百分比如下: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 50% 。
(二)體技成績占總成績 20% 。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20% 。
(四)軍訓成績占總成績 10% 。
六、考核方式
(一)學科
1.平時考試:由授課教師隨時舉行之,占階段成績 25% 。
2.期中考試:每階段中間依規定時間舉行,占階段成績 25% 。
3.期末考試:每階段終了前數週依規定時間舉行,占階段成績 50
%。
4.階段成績:併計期末考試、期中考試及平時考試成績。
(二)體技
依據「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
員類科錄取人員未修習柔道(或摔角)、射擊及綜合逮捕術或跨考
與畢(結)業學系(科、類)無關之考試類科者教育訓練體技成績
考核規定」辦理。
(三)操行
依據「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
員類科錄取人員未修習柔道(或摔角)、射擊及綜合逮捕術或跨考
與畢(結)業學系(科、類)無關之考試類科者教育訓練操行成績
考核規定」辦理。
(四)軍訓
依據「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
員類科錄取人員未修習柔道(或摔角)、射擊及綜合逮捕術或跨考
與畢(結)業學系(科、類)無關之考試類科者教育訓練軍訓成績
考核規定」辦理。
(五)實習
實習計畫由教育訓練機構擬定,函送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核定實施
並副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受訓人員
應於規定期間至指定機關實習,不參加實習者,視同成績不及格。
七、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學科各科目之成績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分數為該科之積分,
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學科總時數,為階段學科平均成績
。
(二)體技、軍訓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數為
該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體技、軍訓總時數,
為階段體技、軍訓平均成績。
(三)各階段學科、體技、操行、軍訓平均成績按第 3 點之百分比計算
為該階段總成績。
(四)第 1 階段總成績占教育訓練總成績 55% ,第 2 階段總成績占
教育訓練總成績 45% ,合併為教育訓練總成績。
八、各階段學科、體技、操行、軍訓或實習成績任一項目不及格者,由教
育訓練機關函請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九、各科試卷,經任課老師評分送交教育訓練機關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
教師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該機關處理。
十、學員如因公、傷、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如期參加各項測驗時,須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改期測驗,但以 1 次為限,並須於該學習階段
成績結算前完成測驗,改期測驗之成績依實際評定分數為準,未能測
驗者該項目以零分計算。
十一、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二、學科考試試卷保存 1 年、成績單永久保存。
十三、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
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四、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