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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未修習柔道(或摔角)、射擊及綜合逮捕術或跨考與畢(結)業學系(科、類)無關之考試類科者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52160462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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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第 16 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 2  階段。第 1  階段於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以下簡稱海巡署)接受基礎專業知識訓練,第 2  階段於內政部中
    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接受領導及學識素養與技能精進訓練。



三、第 1  階段成績考核依「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第 2  階段成績考核依本規定辦理。



四、教育訓練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五、第 2  階段成績考核項目及百分比如下: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 50% 。
(二)體技成績占總成績 20% 。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20% 。
(四)軍訓成績占總成績 10% 。



六、考核方式
(一)學科
      1.平時考試:由授課教師隨時舉行之,占階段成績 25% 。
      2.期中考試:每階段中間依規定時間舉行,占階段成績 25% 。
      3.期末考試:每階段終了前數週依規定時間舉行,占階段成績 50
        %。
      4.階段成績:併計期末考試、期中考試及平時考試成績。
(二)體技
      依據「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
      員類科錄取人員未修習柔道(或摔角)、射擊及綜合逮捕術或跨考
      與畢(結)業學系(科、類)無關之考試類科者教育訓練體技成績
      考核規定」辦理。
(三)操行
      依據「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
      員類科錄取人員未修習柔道(或摔角)、射擊及綜合逮捕術或跨考
      與畢(結)業學系(科、類)無關之考試類科者教育訓練操行成績
      考核規定」辦理。
(四)軍訓
      依據「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
      員類科錄取人員未修習柔道(或摔角)、射擊及綜合逮捕術或跨考
      與畢(結)業學系(科、類)無關之考試類科者教育訓練軍訓成績
      考核規定」辦理。
(五)實習
      實習計畫由教育訓練機構擬定,函送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核定實施
      並副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受訓人員
      應於規定期間至指定機關實習,不參加實習者,視同成績不及格。



七、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學科各科目之成績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分數為該科之積分,
      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學科總時數,為階段學科平均成績
      。
(二)體技、軍訓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數為
      該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體技、軍訓總時數,
      為階段體技、軍訓平均成績。
(三)各階段學科、體技、操行、軍訓平均成績按第 3  點之百分比計算
      為該階段總成績。
(四)第 1  階段總成績占教育訓練總成績 55% ,第 2  階段總成績占
      教育訓練總成績 45% ,合併為教育訓練總成績。



八、各階段學科、體技、操行、軍訓或實習成績任一項目不及格者,由教
    育訓練機關函請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九、各科試卷,經任課老師評分送交教育訓練機關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
    教師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該機關處理。



十、學員如因公、傷、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如期參加各項測驗時,須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改期測驗,但以 1  次為限,並須於該學習階段
    成績結算前完成測驗,改期測驗之成績依實際評定分數為準,未能測
    驗者該項目以零分計算。



十一、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二、學科考試試卷保存 1  年、成績單永久保存。



十三、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
      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四、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