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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24 21: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體能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80001220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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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以下簡稱訓練計畫)第 20 點規定訂定之。



二、體能訓練除縮短專業訓練無須測驗外,由任課教官評定成績,各階段
    實施內容與及格標準如下:
(一)二等
      期末測驗:
      1.25  公尺游泳:不限姿勢游畢,惟不得觸底、攀附水道或泳池邊
        緣休息(停留)。
      2.3000  公尺跑步:男性 16 分鐘 30 秒以內、女性 18 分鐘 30
        秒以內及格。
      3.4 乘 25 公尺折返跑:男性 22 秒 50 以內、女性 24 秒以內及
        格。
(二)三等
      期末測驗:
      1.25  公尺游泳:不限姿勢游畢,惟不得觸底、攀附水道或泳池邊
        緣休息(停留)。
      2.3000  公尺跑步:男性 16 分鐘 30 秒以內、女性 18 分鐘 30
        秒以內及格。
      3.4 乘 25 公尺折返跑:男性 22 秒 50 以內、女性 24 秒以內及
        格。
(三)四等
      期末測驗:
      1.25  公尺游泳:不限姿勢游畢,惟不得觸底、攀附水道或泳池邊
        緣休息(停留)。
      2.3000  公尺跑步:男性 18 分鐘以內、女性 20 分鐘以內及格。
      3.4 乘 25 公尺折返跑:男性 23 秒 50 以內、女性 25 秒以內及
        格。



三、體能項目(25  公尺游泳、3000  公尺跑步、4 乘 25 公尺折返跑)
    之測驗結果列入考核,但及格成績不列入專業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百
    分比成績計算。



四、期末測驗未達及格標準者,擇日辦理補考,補考以 1  次為限。



五、因傷、病致無法參加指定日期之體能測驗者,需於測驗前出具公立醫
    院相關證明文件另行安排測驗,並應於結訓前完成改期測驗,改期測
    驗未達及格標準者,得辦理補考,補考以 1  次為限。



六、本規定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