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以下簡稱訓練計畫)第 20 點規定訂定之。
二、體能訓練除縮短專業訓練無須測驗外,由任課教官評定成績,各階段
實施內容與及格標準如下:
(一)二等
期末測驗:
1.25 公尺游泳:不限姿勢游畢,惟不得觸底、攀附水道或泳池邊
緣休息(停留)。
2.3000 公尺跑步:男性 16 分鐘 30 秒以內、女性 18 分鐘 30
秒以內及格。
3.4 乘 25 公尺折返跑:男性 22 秒 50 以內、女性 24 秒以內及
格。
(二)三等
期末測驗:
1.25 公尺游泳:不限姿勢游畢,惟不得觸底、攀附水道或泳池邊
緣休息(停留)。
2.3000 公尺跑步:男性 16 分鐘 30 秒以內、女性 18 分鐘 30
秒以內及格。
3.4 乘 25 公尺折返跑:男性 22 秒 50 以內、女性 24 秒以內及
格。
(三)四等
期末測驗:
1.25 公尺游泳:不限姿勢游畢,惟不得觸底、攀附水道或泳池邊
緣休息(停留)。
2.3000 公尺跑步:男性 18 分鐘以內、女性 20 分鐘以內及格。
3.4 乘 25 公尺折返跑:男性 23 秒 50 以內、女性 25 秒以內及
格。
三、體能項目(25 公尺游泳、3000 公尺跑步、4 乘 25 公尺折返跑)
之測驗結果列入考核,但及格成績不列入專業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百
分比成績計算。
四、期末測驗未達及格標準者,擇日辦理補考,補考以 1 次為限。
五、因傷、病致無法參加指定日期之體能測驗者,需於測驗前出具公立醫
院相關證明文件另行安排測驗,並應於結訓前完成改期測驗,改期測
驗未達及格標準者,得辦理補考,補考以 1 次為限。
六、本規定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