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期 109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土
木工程、建築工程、水利工程及都市計畫技術等類科(以下簡稱土木
工程等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相關專業法令與實務,強
化並提升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一、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臺北市之現缺人員。另經分
配正額預估缺及歷年補訓錄取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
數,由臺北市政府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
開班調訓。
二、110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或歷年高普考增額或補訓未曾參加
集中實務訓練人員,亦得納入調訓對象。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臺北市建
築管理工程處辦理。
肆、訓練地點
於臺北市政府市政大樓 2 樓南區 S216 會議室辦理(臺北市信義區
市府路 1 號)。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 109 年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
員至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
並訂於 110 年 6 月 11 日、6 月 15 日、6 月 18 日及 6 月
21 日 4 天上午辦理。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不提供膳食,不提供住宿。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由受託辦理
機關或訓練機關(構)學校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
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寄
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應。
柒、訓練經費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臺北市建築管理
工程處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敘
獎。
玖、本計畫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
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