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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分發區:臺北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00004689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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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為期 109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土
    木工程、建築工程、水利工程及都市計畫技術等類科(以下簡稱土木
    工程等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相關專業法令與實務,強
    化並提升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一、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臺北市之現缺人員。另經分
    配正額預估缺及歷年補訓錄取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
    數,由臺北市政府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
    開班調訓。
二、110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或歷年高普考增額或補訓未曾參加
    集中實務訓練人員,亦得納入調訓對象。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臺北市建
    築管理工程處辦理。



肆、訓練地點
    於臺北市政府市政大樓 2  樓南區 S216 會議室辦理(臺北市信義區
    市府路 1  號)。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 109  年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
    員至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
    並訂於 110  年 6  月 11 日、6 月 15 日、6 月 18 日及 6  月
    21  日 4  天上午辦理。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不提供膳食,不提供住宿。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由受託辦理
    機關或訓練機關(構)學校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
    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寄
    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應。



柒、訓練經費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臺北市建築管理
    工程處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敘
    獎。



玖、本計畫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
    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