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籌規範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
政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操行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訂定本規定。
二、本教育訓練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辦理。受訓人員(
以下稱學員)操行成績考核採階段制,考核項目分為品德、才能、生
活表現,操行成績占教育訓練總成績 20% :
(一)品德:培養誠信合作、負責任、重榮譽、力行奮鬥之高尚品德。
(二)才能:學習嫻熟警技、能說、能寫、能思考、會做事之警察才能。
(三)生活表現:鍛鍊刻苦耐勞、勤奮樸實、整齊清潔、重禮守紀之生活
習性。
三、操行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超過 100 分以 100 分計算,60 分
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四、每階段操行基本分為 80 分,按下列項目加減分:
(一)獎懲紀錄:
1.記大功一次加 4.5 分。
2.記功一次加 1.5 分。
3.嘉獎一次加 0.5 分。
4.記大過一次減 4.5 分。
5.記過一次減 1.5 分。
6.申誡一次減 0.5 分。
(二)請假紀錄:
依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
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第 8 點之標準加減分。
(三)考核紀錄:
依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
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獎懲規定之附表「平日考核加減分表」
之標準加減分。
(四)考核會議加減分紀錄:
中隊長於階段結束前邀集各級幹部召開考核會議,審查學員平日考
核及加減分資料,並得加減操行分數以操行總分 1.5 分為限。
五、考核權責:
(一)訓導處:負責考核工作之監督及召開訓育委員會審查成績疑義事宜
。
(二)總隊長:負責考核成績之審查及核擬處理。
(三)大隊長:承總隊長之命綜理所屬大、中隊學員考核事宜。
(四)中隊長:綜理全隊學員考核事宜。
(五)訓導:負責學員考核資料之綜合審查及重點考核。
(六)區隊長、教育班長:負責該區隊學員考核工作。
(七)事務員:學員之優劣事蹟,隨時記錄列報。
(八)教職人員或隊職人員發現非本屬學員之優劣事蹟,除應為必要指導
外,並隨時通知該管隊職人員處理。
六、操行成績考核表(如附表)由區隊長於階段結束前登載完成,並逐級
陳核。各階段操行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七、第 4 點第 4 款考核會議應於階段結束 15 日前召開,評定操行成
績。考核會議後 3 日內,將會議紀錄陳報學生總隊並簽會訓導處核
定。
八、學員操行成績不及格之處理方式:
(一)操行成績經考核會議初核為不及格者,由所屬中隊報請訓導處召開
訓育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
,再送校長評定。校長如對訓育委員會之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
回訓育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
(二)操行成績經考核會議初核為及格者,由所屬中隊逐級陳核至訓導處
,訓導處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召開訓育委員會審議,審議時
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校長評定。校
長如對訓育委員會之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訓育委員會復議,
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三)訓育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單至遲應於審議前 5 日送達學員,給予充
分時間準備陳述意見。
(四)訓育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半
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五)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得派員前往警專調
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警專及學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六)保訓會核定成績前,學員仍留警專訓練。但採分階段訓練者,學員
得於階段成績核定前,先送下一階段訓練;教育訓練結束時,得暫
以 60 分採計階段成績,並據以計算教育訓練總成績分配實務訓練
。
九、學員重大獎懲案件或各隊所送考核資料認有必要時,得由訓導處召開
訓育委員會審議。
十、輔導事項:
(一)受申誡處分或經常違規者,由隊職人員予以告誡、輔導及個別會談
。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學員操行成績不及格之虞者,由大隊長予以告誡
、輔導、個別會談及重點教育輔導,明確指出學員表現不佳及待改
進之處,並告知若未有改進,將導致成績不及格而廢止受訓資格。
(三)上開告誡、輔導、個別談話應作成紀錄,請學員簽名確認。個別會
談期間,得敦請其家長或配偶蒞校懇談,共同輔導學員改過遷善。
十一、教育訓練各階段操行成績不及格者,由警專函報內政部(警政署)
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十二、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4 點
第 2 款第 2 目錄取人員準用本規定。
十三、本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