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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0011168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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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籌規範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
    政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操行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訂定本規定。



二、本教育訓練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辦理。受訓人員(
    以下稱學員)操行成績考核採階段制,考核項目分為品德、才能、生
    活表現,操行成績占教育訓練總成績 20% :
(一)品德:培養誠信合作、負責任、重榮譽、力行奮鬥之高尚品德。
(二)才能:學習嫻熟警技、能說、能寫、能思考、會做事之警察才能。
(三)生活表現:鍛鍊刻苦耐勞、勤奮樸實、整齊清潔、重禮守紀之生活
      習性。



三、操行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超過 100  分以 100  分計算,60  分
    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四、每階段操行基本分為 80 分,按下列項目加減分:
(一)獎懲紀錄:
      1.記大功一次加 4.5  分。
      2.記功一次加 1.5  分。
      3.嘉獎一次加 0.5  分。
      4.記大過一次減 4.5  分。
      5.記過一次減 1.5  分。
      6.申誡一次減 0.5  分。
(二)請假紀錄:
      依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
      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第 8  點之標準加減分。
(三)考核紀錄:
      依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
      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獎懲規定之附表「平日考核加減分表」
      之標準加減分。
(四)考核會議加減分紀錄:
      中隊長於階段結束前邀集各級幹部召開考核會議,審查學員平日考
      核及加減分資料,並得加減操行分數以操行總分 1.5  分為限。



五、考核權責:
(一)訓導處:負責考核工作之監督及召開訓育委員會審查成績疑義事宜
      。
(二)總隊長:負責考核成績之審查及核擬處理。
(三)大隊長:承總隊長之命綜理所屬大、中隊學員考核事宜。
(四)中隊長:綜理全隊學員考核事宜。
(五)訓導:負責學員考核資料之綜合審查及重點考核。
(六)區隊長、教育班長:負責該區隊學員考核工作。
(七)事務員:學員之優劣事蹟,隨時記錄列報。
(八)教職人員或隊職人員發現非本屬學員之優劣事蹟,除應為必要指導
      外,並隨時通知該管隊職人員處理。



六、操行成績考核表(如附表)由區隊長於階段結束前登載完成,並逐級
    陳核。各階段操行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七、第 4  點第 4  款考核會議應於階段結束 15 日前召開,評定操行成
    績。考核會議後 3  日內,將會議紀錄陳報學生總隊並簽會訓導處核
    定。



八、學員操行成績不及格之處理方式:
(一)操行成績經考核會議初核為不及格者,由所屬中隊報請訓導處召開
      訓育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
      ,再送校長評定。校長如對訓育委員會之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
      回訓育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
(二)操行成績經考核會議初核為及格者,由所屬中隊逐級陳核至訓導處
      ,訓導處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召開訓育委員會審議,審議時
      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校長評定。校
      長如對訓育委員會之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訓育委員會復議,
      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三)訓育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單至遲應於審議前 5  日送達學員,給予充
      分時間準備陳述意見。
(四)訓育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半
      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五)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得派員前往警專調
      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警專及學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六)保訓會核定成績前,學員仍留警專訓練。但採分階段訓練者,學員
      得於階段成績核定前,先送下一階段訓練;教育訓練結束時,得暫
      以 60 分採計階段成績,並據以計算教育訓練總成績分配實務訓練
      。



九、學員重大獎懲案件或各隊所送考核資料認有必要時,得由訓導處召開
    訓育委員會審議。



十、輔導事項:
(一)受申誡處分或經常違規者,由隊職人員予以告誡、輔導及個別會談
      。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學員操行成績不及格之虞者,由大隊長予以告誡
      、輔導、個別會談及重點教育輔導,明確指出學員表現不佳及待改
      進之處,並告知若未有改進,將導致成績不及格而廢止受訓資格。
(三)上開告誡、輔導、個別談話應作成紀錄,請學員簽名確認。個別會
      談期間,得敦請其家長或配偶蒞校懇談,共同輔導學員改過遷善。



十一、教育訓練各階段操行成績不及格者,由警專函報內政部(警政署)
      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十二、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4  點
      第 2  款第 2  目錄取人員準用本規定。



十三、本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