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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5 06: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10002801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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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以下簡稱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二階段。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教育訓練
    各考核項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
    為不及格。



三、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 55% 。
(二)體技成績占總成績 20% 。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25% 。



四、考核方式
(一)學科
      1.命題方式
        命題數依各科目授課單元時數比例分配如下:
     (1)授課 2  小時以下:不命題。
     (2)授課 3  小時以上 7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單選測驗題 3
          至 7  題。
     (3)授課 8  小時以上 10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3  題
          及單選測驗題 8  題。
     (4)授課 11 小時以上 14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4  題
          及單選測驗題 11 題。
     (5)授課 15 小時以上: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5  題及單選測驗題
          15  題。
      2.各科目測驗以 4  至 6  題申論題為原則,得視情況輔以單選測
        驗題;並於各階段中間及終了前實施。
      3.學科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二)體技
      依據「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
      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三)操行
      依據「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
      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五、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學科各科目之成績乘該科目之測驗單元總時數,所得分數為該科目
      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測驗單元總時數,為階段學科
      成績。
(二)體技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分數為該科之積
      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體技總時數,為階段體技成績
      。
(三)各階段學科、體技、操行成績按第 3  點之百分比計算為該階段總
      成績。
(四)各階段總成績平均為教育訓練總成績。



六、各階段學科、體技、操行成績任一項目經評定不及格者,由中央警察
    大學(以下簡稱警大)報請內政部消防署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七、各科試卷,經任課教師評分送交警大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教師之疏
    失者,應提出書面送警大處理。



八、學員如因公、傷、病或重大事故而無法如期參加各項測驗時,得立即
    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改期測驗,同一事由以申請 1  次為限,並應於
    該階段結束前完成測驗;改期測驗由訓練單位主管核准,其成績計算
    方式如下:參加測驗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逾期未受測者,該測驗
    成績以 0  分計算。但依訓練計畫第 19 點第 1  款第 4  目規定申
    請專案延期測驗,且經保訓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九、曠考者,曠考科目以 0  分計算。



十、學科考試試卷保存 1  年、成績紀錄保存 5  年。



十一、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
      科目之測驗,該科目成績以 0  分計算,但喪假、陪產假不列入前
      述總時數限制計算。



十二、本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