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以下簡稱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二階段。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教育訓練
各考核項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
為不及格。
三、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 55% 。
(二)體技成績占總成績 20% 。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25% 。
四、考核方式
(一)學科
1.命題方式
命題數依各科目授課單元時數比例分配如下:
(1)授課 2 小時以下:不命題。
(2)授課 3 小時以上 7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單選測驗題 3
至 7 題。
(3)授課 8 小時以上 10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3 題
及單選測驗題 8 題。
(4)授課 11 小時以上 14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4 題
及單選測驗題 11 題。
(5)授課 15 小時以上: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5 題及單選測驗題
15 題。
2.各科目測驗以 4 至 6 題申論題為原則,得視情況輔以單選測
驗題;並於各階段中間及終了前實施。
3.學科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二)體技
依據「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
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三)操行
依據「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
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五、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學科各科目之成績乘該科目之測驗單元總時數,所得分數為該科目
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測驗單元總時數,為階段學科
成績。
(二)體技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分數為該科之積
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體技總時數,為階段體技成績
。
(三)各階段學科、體技、操行成績按第 3 點之百分比計算為該階段總
成績。
(四)各階段總成績平均為教育訓練總成績。
六、各階段學科、體技、操行成績任一項目經評定不及格者,由中央警察
大學(以下簡稱警大)報請內政部消防署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七、各科試卷,經任課教師評分送交警大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教師之疏
失者,應提出書面送警大處理。
八、學員如因公、傷、病或重大事故而無法如期參加各項測驗時,得立即
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改期測驗,同一事由以申請 1 次為限,並應於
該階段結束前完成測驗;改期測驗由訓練單位主管核准,其成績計算
方式如下:參加測驗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逾期未受測者,該測驗
成績以 0 分計算。但依訓練計畫第 19 點第 1 款第 4 目規定申
請專案延期測驗,且經保訓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九、曠考者,曠考科目以 0 分計算。
十、學科考試試卷保存 1 年、成績紀錄保存 5 年。
十一、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
科目之測驗,該科目成績以 0 分計算,但喪假、陪產假不列入前
述總時數限制計算。
十二、本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