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實施科目:
(一)第 1 階段:包括運動科學體能訓練、車禍救助訓練、繩索救援技
術、擒拿及消防戰術體能訓練等 5 科目。
(二)第 2 階段:包括水上救生訓練(200 公尺游泳測驗)、運動科學
體能訓練、安全駕駛與事故因應、摔角及緊急救護技術(含大量傷
病檢傷患演練)等 5 科目。
三、各階段體技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
及格。不及格者由中央警察大學報請內政部消防署函送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各階段體技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體技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各科目之成績
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分數為該科目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
以該階段教授體技總時數,為階段體技成績。
五、各階段體技實施內容如下:
(一)第 1 階段:
1.運動科學體能訓練:
(1)1,200 公尺跑走訓練。
(2)單槓。
(3)舉重。
(4)伏地挺身。
(5)平板撐。
(6)負重訓練。
(7)折返跑。
(8)測驗項目:1,200 公尺跑走、單槓、舉重、伏地挺身、平板撐
、負重訓練、折返跑(成績標準如附表 1)。
2.車禍救助訓練:
(1)車輛固定。
(2)車內救助空間創造。
(3)車輛破壞步驟。
(4)車禍救援。
(5)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3.繩索救援技術:
(1)繩索正確使用與認識。
(2)繩結介紹與練習。
(3)各項上攀下降技術。
(4)各項繩索救援技巧習作。
(5)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4.擒拿:
(1)擒拿基本 6 式。
(2)技法攻防應用。
(3)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5.消防戰術體能訓練:
(1)戰術人員的測驗與評估。
(2)戰術人員的週期化訓練。
(3)受傷戰術人員的照護與復健。
(4)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二)第 2 階段:
1.水上救生訓練:
(1)急救能力。
(2)救援能力。
(3)游泳訓練。
(4)測驗項目:200 公尺游泳測驗(成績標準如附表 2)。
2.運動科學體能訓練:
(1)1,200 公尺跑走訓練。
(2)單槓。
(3)舉重。
(4)伏地挺身。
(5)平板撐。
(6)負重訓練。
(7)折返跑。
(8)測驗項目:1,200 公尺跑走、單槓、舉重、伏地挺身、平板撐
、負重訓練、折返跑(成績標準如附表 1)。
3.安全駕駛與事故因應:
(1)防衛駕駛認知。
(2)汽、機車安全駕駛訓練。
(3)事故處理簡介。
(4)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4.摔角:
(1)中國式摔角介紹。
(2)摔角武術基本身步法、手法、樁功。
(3)摔角基本摔法之動作演空套路。
(4)摔角防身技術:應用手法與拿法。
(5)摔法基本接勁摔法:上把、下把、拉(反摔)。
(6)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5.緊急救護技術(含大量傷病患檢傷演練):
(1)創傷基本技術訓練。
(2)非創傷基本技術訓練。
(3)實務案例教育討論與運用。
(4)大量傷病患檢傷演練。
(5)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六、各階段各科目體技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成績:含學習精神、練習表現或隨堂測驗(由授課教官依訓練
需要擇授課內容實施),占階段成績 50% 。
(二)期末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實作測驗,占階段成績 50% 。
七、辦理各項體技測驗時,學員如遇生理期得申請改期測驗。改期測驗由
訓練單位主管逕予核准後,於該階段結束前擇期辦理,改期測驗之成
績依實際評定分數為準。
八、各體技科目每階段平時、期末測驗標準及成績(等級)評定,因天然
災害、癘疫、突發事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事,致
無法依第 5 點及第 6 點規定辦理時,經簽報訓練機關首長核定,
得採書面報告或其他多元測驗方式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驗方式
、及格標準與評分標準,以及通知受測人員。
九、本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