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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110002801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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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二、實施科目:
(一)第 1  階段:包括運動科學體能訓練、車禍救助訓練、繩索救援技
      術、擒拿及消防戰術體能訓練等 5  科目。
(二)第 2  階段:包括水上救生訓練(200 公尺游泳測驗)、運動科學
      體能訓練、安全駕駛與事故因應、摔角及緊急救護技術(含大量傷
      病檢傷患演練)等 5  科目。



三、各階段體技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
    及格。不及格者由中央警察大學報請內政部消防署函送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各階段體技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體技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各科目之成績
    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分數為該科目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
    以該階段教授體技總時數,為階段體技成績。



五、各階段體技實施內容如下:
(一)第 1  階段:
      1.運動科學體能訓練:
     (1)1,200 公尺跑走訓練。
     (2)單槓。
     (3)舉重。
     (4)伏地挺身。
     (5)平板撐。
     (6)負重訓練。
     (7)折返跑。
     (8)測驗項目:1,200 公尺跑走、單槓、舉重、伏地挺身、平板撐
          、負重訓練、折返跑(成績標準如附表 1)。
      2.車禍救助訓練:
     (1)車輛固定。
     (2)車內救助空間創造。
     (3)車輛破壞步驟。
     (4)車禍救援。
     (5)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3.繩索救援技術:
     (1)繩索正確使用與認識。
     (2)繩結介紹與練習。
     (3)各項上攀下降技術。
     (4)各項繩索救援技巧習作。
     (5)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4.擒拿:
     (1)擒拿基本 6  式。
     (2)技法攻防應用。
     (3)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5.消防戰術體能訓練:
     (1)戰術人員的測驗與評估。
     (2)戰術人員的週期化訓練。
     (3)受傷戰術人員的照護與復健。
     (4)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二)第 2  階段:
      1.水上救生訓練:
     (1)急救能力。
     (2)救援能力。
     (3)游泳訓練。
     (4)測驗項目:200 公尺游泳測驗(成績標準如附表 2)。
      2.運動科學體能訓練:
     (1)1,200 公尺跑走訓練。
     (2)單槓。
     (3)舉重。
     (4)伏地挺身。
     (5)平板撐。
     (6)負重訓練。
     (7)折返跑。
     (8)測驗項目:1,200 公尺跑走、單槓、舉重、伏地挺身、平板撐
          、負重訓練、折返跑(成績標準如附表 1)。
      3.安全駕駛與事故因應:
     (1)防衛駕駛認知。
     (2)汽、機車安全駕駛訓練。
     (3)事故處理簡介。
     (4)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4.摔角:
     (1)中國式摔角介紹。
     (2)摔角武術基本身步法、手法、樁功。
     (3)摔角基本摔法之動作演空套路。
     (4)摔角防身技術:應用手法與拿法。
     (5)摔法基本接勁摔法:上把、下把、拉(反摔)。
     (6)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5.緊急救護技術(含大量傷病患檢傷演練):
     (1)創傷基本技術訓練。
     (2)非創傷基本技術訓練。
     (3)實務案例教育討論與運用。
     (4)大量傷病患檢傷演練。
     (5)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六、各階段各科目體技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成績:含學習精神、練習表現或隨堂測驗(由授課教官依訓練
      需要擇授課內容實施),占階段成績 50% 。
(二)期末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實作測驗,占階段成績 50% 。



七、辦理各項體技測驗時,學員如遇生理期得申請改期測驗。改期測驗由
    訓練單位主管逕予核准後,於該階段結束前擇期辦理,改期測驗之成
    績依實際評定分數為準。



八、各體技科目每階段平時、期末測驗標準及成績(等級)評定,因天然
    災害、癘疫、突發事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事,致
    無法依第 5  點及第 6  點規定辦理時,經簽報訓練機關首長核定,
    得採書面報告或其他多元測驗方式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驗方式
    、及格標準與評分標準,以及通知受測人員。



九、本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