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以下簡稱訓練計畫)第 13 點規定訂定之。
二、受訓人員之獎懲種類如下:
(一)獎勵:頒給獎狀或獎品、書面嘉勉、嘉獎、記功、記大功。
(二)懲處:書面告誡、申誡、記過、記大過。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頒給獎狀或獎品:
(一)結業總成績名列前茅。
(二)參加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外交學院)各項競賽,
成績名列前茅。
(三)其他表現優良足資頒發獎狀或獎品。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情節予以書面嘉勉或嘉獎:
(一)結業總成績名列前茅。
(二)實習表現優良,且獲實習單位肯定,足資獎勵。
(三)擔任自治幹部熱忱負責,領導有方,有具體成效。
(四)熱心公務,有具體表現。
(五)代表外交學院參加各項競賽,成績優異。
(六)其他優良表現,足資獎勵。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功:
(一)代表外交學院對外參加各項競賽,成績卓著,足資表率。
(二)提供切實可行之建議案,對外交工作或外交學院培訓有重大貢獻。
(三)熱心公益,確有優異事蹟之表現,足資表率。
(四)其他具體優良事蹟,應予記功。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協助外交業務,對國家有卓越貢獻。
(二)遇重大災禍或危難,能妥為處置或奮身救護。
(三)其他具體優異事蹟之卓越表現,應予記大功。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情節輕微者,予以書面告誡,經書面告誡不改正者,
申誡:
(一)服裝儀容,行為舉止不符合外交人員標準或外交學院規定。
(二)擔任勤務或值週工作未能善盡職責或延誤完成期限。
(三)集合遲到、無故逾時返回外交學院或實習單位未達 2 小時者。
(四)違反各項訓練規定。
(五)違反吸菸、嚼食檳榔禁制規定,經勸導不改正。
(六)學習態度散漫,不尊重講座或課程助教。
(七)言行不檢,情節尚屬輕微。
(八)推諉塞責、欺瞞事實,情節尚屬輕微。
(九)犯有其他過失,情節尚屬輕微。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過:
(一)具有第 7 點各款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經申誡處分,仍不知悔
改者。
(二)不服從指揮,影響團體紀律。
(三)擔任勤務,怠忽職守,致生損害。
(四)任意攻訐、挑撥、誣衊,影響團體和諧,情節尚屬輕微。
(五)散佈不實言論,影響外交部及外交學院聲譽者。
(六)任意散佈未經核准之文件,或擅自遮掩或取下公告。
(七)曠課、無故逾時返回外交學院或實習單位時數達 2 小時未滿 8
小時。
(八)違反保密規定,情節尚屬輕微。
(九)言行不檢,缺乏紀律觀念,致影響團體規範或他人聲譽。
(十)遺失限閱之教材、書籍或記載其內容之筆記、圖像、電磁紀錄。
(十一)故意損毀公物或教學設施。
(十二)犯有其他過失,應予記過者。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一)具有第 8 點各款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經記過處分,仍不知悔
改。
(二)傲慢無禮,不服從指揮,情節重大。
(三)賭博或酗酒滋事,經查屬實。
(四)爭吵鬥毆,破壞團體秩序,情節嚴重。
(五)依規定應參加各項考試、競賽、活動或集會,無故不參加;曠課、
無故逾時返回外交學院或實習單位時數達 8 小時以上。
(六)犯有其他違反紀律行為(例如:關說案情等),情節嚴重,有具體
事證。
十、依本規定辦理之獎懲、嘉獎、記功、記大功與申誡、記過、記大過得
互相抵銷。嘉獎 3 次作為記功 1 次;記功 3 次作為記一大功;
申誡 3 次作為記過 1 次,記過 3 次作為記一大過。
十一、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所受之獎懲,依獎懲令發布時間及下列標準分
於期中考核及期末考核加減其核心特質訓練總成績:
(一)記一大功,加 6 分;記一大過,減 6 分。
(二)記功 1 次,加 3 分;記過 1 次,減 3 分。
(三)嘉獎 1 次,加 1 分;申誡 1 次,減 1 分。
(四)書面嘉勉 1 次,加 0.5 分;書面告誡 1 次,減 0.5 分。
十二、受訓人員之言行,如為本規定所未列舉之其他事項,其情節未達嘉
獎、申誡標準應予獎懲者,得酌情加減其當月核心特質訓練成績或
期中考核、期末考核核心特質訓練總成績,或予以表揚、減免勤務
、警告、加重勤務。
十三、擔任自治幹部違反第 7 點至第 9 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加重其懲
處。
十四、懲處案件,受訓人員如能坦誠認錯或於未發覺前自動報請議處者,
得視情節輕重,減輕或免除其懲處。
十五、記過 2 次以上之懲處案件,事先以書面通知方式請受懲處之受訓
人員列席考核會陳述意見後再行審議。
十六、受訓人員記嘉獎及申誡(含)以下之獎懲案件,經考核會決議通過
並簽奉外交學院長官核定後,由外交學院發布之。其餘獎懲案件,
則經考核會決議通過並簽奉外交部部次長核定後,由外交學院發布
之。
十七、訓練期間依本規定受懲處,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者,即依
訓練計畫第 18 點第 2 款第 8 目廢止受訓資格。
十八、本規定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