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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2: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9003205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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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



二、訓練類別:
(一)專業訓練。
(二)實務訓練。



三、訓練重點:
(一)專業訓練:以充實初任關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
      務態度及增進有關關務業務之專業知識與工作所需知能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



四、訓練時間: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四個月,專業訓練時間為四週,其餘時間為
    實務訓練。但有下列情形者,得予免除專業訓練或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任職財政部所屬之關務人員曾接受性質相當之專業訓練者,得於
      接獲專業訓練調訓通知時,向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申請,由其先
      行負責審查,報財政部核定免除專業訓練後,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備查,惟仍應接受四個月之實務訓
      練。
(二)受訓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相當之合格實授關務人員身分,且現
      任或曾任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合格實授實
      務工作經驗四個月以上者,其訓練期間得予縮短為二個月。並應於
      分配報到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關稅總局提出申
      請(申請書如附件一),並函轉保訓會核定。



五、訓練機構:
(一)專業訓練: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理。
(二)實務訓練:由財政部所屬關務機關辦理。



六、調訓程序:
(一)各考試錄取人員,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轉分配財政部統籌分配所屬
      關務機關,自榜示之日起於二年內遇缺依序分配訓練。
(二)受訓人員除現役軍人外,應於規定時間內至指定地點報到接受專業
      訓練,不得請求保留受訓資格;其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
      ,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由財政部函請保訓會註銷受訓資格。



七、保留受訓資格者之申請補訓:
    現役軍人申請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退伍或除役令生效日起三個
    月內,檢具退伍(除役)證明文件自行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
    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補訓,並註銷其受訓資格。



八、訓練期間津貼:
    受訓人員應占實務訓練機關編制內實缺,訓練期間,三等考試錄取者
    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
    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
    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福利互助,及比照現職人
    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九、訓練期間請假規定: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不延長其
    訓練期間。但請事、病假日數應按訓練月數比例計算,超過之日數仍
    應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延長病假超過訓練期間不能銷假繼續受訓者
    ,註銷受訓資格。



十、訓練經費:
(一)專業訓練:所需經費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分年編列預算支應。
(二)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各職缺所在實務訓練機關原編列之預算(人
      事費)列支。



十一、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
        1.課程分配:九十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專業訓練課
          程時數分配表(如附件二)。
        2.上課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七小時,上午四小時、下午三
          小時,全週三十五小時。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活動,由財政部
          財稅人員訓練所自行安排。
        3.訓練器材:配合各種課程講授需要,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
          準備,提供講座使用。
        4.教材編印: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針對課程需要,協調講座
          提供教材或講授大綱,於上課前印發受訓人員。
  (二)實務訓練:
        1.由各職缺所在之機關,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
          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
          ,不得私自參加其他訓練或進修。



十二、講座聘請: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延聘國內知名學者、專家及政
      府機關具有行政實務經驗之中、高級人員擔任。



十三、生活輔導與考核獎懲:
  (一)專業訓練期間,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供應膳食,居住臺北縣
        (市)、基隆市以外地區之受訓人員得申請住宿。
  (二)實務訓練期間之生活管理、品德操守考核及獎懲標準等,依「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由實務訓練機關或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陳報財政部函送保訓
        會核定後註銷受訓資格:
        1.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或特殊事故請假外,一般請假及曠課合
          計超過專業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者,或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
          達三日者。
        2.專業訓練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構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或實務訓練期間對機關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3.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4.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十四、成績考核: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訓練
      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層轉財政部函送保訓會,經保
      訓會查明並提保訓會委員會議核定為成績不及及格者,註銷受訓資
      格。



十五、受訓人員因經司法機關管收、拘提、留置、拘留、羈押、拘役或易
      服勞役之執行或通緝,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
      治,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予以註銷受訓資格者外,
      應予停止訓練;其停止訓練之原因消滅者,得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三十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核准恢復訓練。



十六、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十七、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
      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



十八、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