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
二、訓練類別:
(一)專業訓練。
(二)實務訓練。
三、訓練重點:
(一)專業訓練:以充實初任關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
務態度及增進有關關務業務之專業知識與工作所需知能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
四、訓練時間: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四個月,專業訓練時間為四週,其餘時間為
實務訓練。但有下列情形者,得予免除專業訓練或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任職財政部所屬之關務人員曾接受性質相當之專業訓練者,得於
接獲專業訓練調訓通知時,向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申請,由其先
行負責審查,報財政部核定免除專業訓練後,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備查,惟仍應接受四個月之實務訓
練。
(二)受訓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相當之合格實授關務人員身分,且現
任或曾任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合格實授實
務工作經驗四個月以上者,其訓練期間得予縮短為二個月。並應於
分配報到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關稅總局提出申
請(申請書如附件一),並函轉保訓會核定。
五、訓練機構:
(一)專業訓練: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理。
(二)實務訓練:由財政部所屬關務機關辦理。
六、調訓程序:
(一)各考試錄取人員,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轉分配財政部統籌分配所屬
關務機關,自榜示之日起於二年內遇缺依序分配訓練。
(二)受訓人員除現役軍人外,應於規定時間內至指定地點報到接受專業
訓練,不得請求保留受訓資格;其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
,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由財政部函請保訓會註銷受訓資格。
七、保留受訓資格者之申請補訓:
現役軍人申請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退伍或除役令生效日起三個
月內,檢具退伍(除役)證明文件自行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
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補訓,並註銷其受訓資格。
八、訓練期間津貼:
受訓人員應占實務訓練機關編制內實缺,訓練期間,三等考試錄取者
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
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
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福利互助,及比照現職人
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九、訓練期間請假規定: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不延長其
訓練期間。但請事、病假日數應按訓練月數比例計算,超過之日數仍
應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延長病假超過訓練期間不能銷假繼續受訓者
,註銷受訓資格。
十、訓練經費:
(一)專業訓練:所需經費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分年編列預算支應。
(二)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各職缺所在實務訓練機關原編列之預算(人
事費)列支。
十一、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
1.課程分配:九十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專業訓練課
程時數分配表(如附件二)。
2.上課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七小時,上午四小時、下午三
小時,全週三十五小時。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活動,由財政部
財稅人員訓練所自行安排。
3.訓練器材:配合各種課程講授需要,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
準備,提供講座使用。
4.教材編印: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針對課程需要,協調講座
提供教材或講授大綱,於上課前印發受訓人員。
(二)實務訓練:
1.由各職缺所在之機關,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
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
,不得私自參加其他訓練或進修。
十二、講座聘請: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延聘國內知名學者、專家及政
府機關具有行政實務經驗之中、高級人員擔任。
十三、生活輔導與考核獎懲:
(一)專業訓練期間,由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供應膳食,居住臺北縣
(市)、基隆市以外地區之受訓人員得申請住宿。
(二)實務訓練期間之生活管理、品德操守考核及獎懲標準等,依「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由實務訓練機關或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陳報財政部函送保訓
會核定後註銷受訓資格:
1.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或特殊事故請假外,一般請假及曠課合
計超過專業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者,或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
達三日者。
2.專業訓練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構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或實務訓練期間對機關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3.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4.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十四、成績考核: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訓練
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層轉財政部函送保訓會,經保
訓會查明並提保訓會委員會議核定為成績不及及格者,註銷受訓資
格。
十五、受訓人員因經司法機關管收、拘提、留置、拘留、羈押、拘役或易
服勞役之執行或通緝,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
治,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予以註銷受訓資格者外,
應予停止訓練;其停止訓練之原因消滅者,得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三十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核准恢復訓練。
十六、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十七、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
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
十八、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