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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3 11: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培訓機關(構)訓練成效評估訪視試辦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公評字第1022260711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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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標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為辦理公務人員培訓
    機關(構)訓練成效評估,提供外部評估協助及建議報告回饋之應用
    ,以改善培訓成效,達到有效運用培訓資源及提升訓練品質之目標,
    特訂定本試辦計畫。



貳、實施對象
    本試辦計畫以國家文官學院及受其委託辦理訓練之培訓機關(構)為
    主要實施對象,並將視試辦成效決定是否擴大辦理。



參、評估範圍及指標
    評估範圍,包括培訓機關(構)之訓練成效及機關(構)評估等 2
    大面向,各面向各包括 3  項具體構面,總計 35 項評估指標,合計
    總分 100  分(詳如附件 1  公務人員培訓機關(構)訓練成效評估
    指標一覽表),其主要面向、具體構面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訓練成效:評估指標計有 25 項,每項 3  分,占 75% 。
(一)訓練計畫。
(二)訓練執行。
(三)訓練期望成效。
二、機關(構)評估:評估指標計有 10 項,每項 2.5  分,占 25% 。
(一)行政管理。
(二)品質保證。
(三)設施環境。



肆、實施方式
一、各公務人員培訓機關(構)得於每年 3  月底前以書面(申請書如附
    件 2)向保訓會申請辦理訓練成效評估訪視,並應於 5  月底以前提
    出自評報告書(如附件 3)。
二、保訓會應成立公務人員培訓機關(構)訓練成效評估訪視小組(以下
    簡稱評估小組),負責辦理申請機關(構)之評核。
三、評估小組置委員 5  人至 7  人,其中 1  人為召集人,由保訓會副
    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專家學者、保訓會培訓單位及各培訓機關
    (構)人員擔任之。
四、評估流程
(一)保訓會應針對評估小組成員舉辦評審委員講習。
(二)初評:保訓會受理申請書後,得於評估訪視前統一召集各申請之機
      關(構)說明評估方式及給予必要之協助。其後由評估小組就申請
      機關(構)之自評報告書進行初評。
(三)複評:評估小組應實地訪視,進行複評,並提供複評紀錄(如附件
      4 )。
(四)總評:依初評之自評報告書及複評紀錄單,由評估小組委員半數以
      上出席,決定各項指標分數,並依加權為總評分數。
五、保訓會針對評估結果應提出建議報告書,並函送申請機關(構)作為
    訓練成效改善之建議。



伍、獎勵措施
    訓練成效評估總評分數達 70 分以上者應予獎勵,其獎勵種類如下:
一、訓練品質特優獎:總分達 70 分以上,且各項指標項目均達 4  分以
    上者。
二、訓練品質績優獎:總分達 70 分以上,且於「訓練成效」中任 2  項
    具體構面之各項指標均達 4  分以上者。
三、策略夥伴貢獻獎:總分達 70 分以上者。
    獲頒以上獎項之培訓機關(構),保訓會將於國家文官學院辦理培訓
    Passion 營研習活動時頒發獎座。



陸、預期成效
    強化公務人員培訓機關(構)業務功能,提升培訓資源使用效能,以
    培育優質公務人員,同時作為訂定公務人員培訓機關(構)訓練成效
    評估一致性規範之先期研究,俾供未來規劃公務人員培訓機關(構)
    訓練成效評估一致性規範之參考。



柒、經費
    所需經費由保訓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