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30% 。
(二)學業成績占總成績 70% (含學科測驗 50% 、體技測驗 20% )
。
二、操行成績考核依「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專業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三、體技成績考核依「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專業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四、學科成績區分法律課程及專業(含通識)課程兩部分,各占學科成績
50%。訓練全期實施 2 次測驗,測驗範圍以各階段授課結束之相關
課程內容為主。
五、各科試卷,經授課老師評分後不得更改,但屬授課教師之疏失者,應
提出書面送交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教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教育訓練中
心)處理。
六、補考規定:
(一)因公、病、傷、喪或事假,無法參加平時考試或定期考試,經教育
訓練中心專門委員以上長官核准者,得予補測 1 次,其成績以補
測實得分數計算之。
前項人員於結訓前仍無法受測者,該項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無故不參加平時考試或定期考試者,不得進行補測,該次缺考科目
成績以零分計算。
七、學科各種考試試卷保存 1 年,成績單保存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