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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32160391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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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30% 。
(二)學業成績占總成績 70% (含學科測驗 50% 、體技測驗 20% )
      。



二、操行成績考核依「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專業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三、體技成績考核依「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專業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四、學科成績區分法律課程及專業(含通識)課程兩部分,各占學科成績
    50%。訓練全期實施 2  次測驗,測驗範圍以各階段授課結束之相關
    課程內容為主。



五、各科試卷,經授課老師評分後不得更改,但屬授課教師之疏失者,應
    提出書面送交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教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教育訓練中
    心)處理。



六、補考規定:
(一)因公、病、傷、喪或事假,無法參加平時考試或定期考試,經教育
      訓練中心專門委員以上長官核准者,得予補測 1  次,其成績以補
      測實得分數計算之。
      前項人員於結訓前仍無法受測者,該項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無故不參加平時考試或定期考試者,不得進行補測,該次缺考科目
      成績以零分計算。



七、學科各種考試試卷保存 1  年,成績單保存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