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成績考核事宜,以客觀、公正、公平之方式考核訓練成績,
特訂定本規定。
二、訓練總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二項,考核項目內
容及百分比如下:
(一)學業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八十:
1.第一階段課程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五十。(分為學科考試成績與
隨堂測驗成績,其中學科考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隨堂測驗成績
占百分之十)。
2.第二階段實習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分為實習檢察署評定總
成績及書類擬作成績。其中實習檢察署評定總成績包含檢察長、
兼任導師、指導檢察(事務)官評定受訓人員成績及兼任導師核
定之司法警察機關所評成績,共占百分之二十二點五。書類擬作
成績占百分之二點五)。
3.第三階段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五。
(二)品德學識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三、成績評定方式及計算:
(一)「課程考試成績」、「實習成績」、「口試成績」及「品德學識成
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訓練成績之計算
,均計算至小數點第三位,第四位四捨五入。
(二)「書類擬作成績」以是否完成件數要求為標準,如已完成則以一百
分計算,如未完成則以零分計算。
(三)課程考試成績:
1.訓練期間舉行課程考試,於考試前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
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公告考試科目。
2.學科考試成績不及格科目未達三分之一,不及格科目均得補考一
次,補考後及格者以六十分計算。
3.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請假致無法參加課程考試,得於事由發
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本學院申請核准改期測驗。
4.受訓人員因事假改期測驗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八十
計算。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別改期測驗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
以百分之九十計算。但因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及不可
歸責於受訓人員之公假而改期測驗者,不在此限。申請改期測驗
以一次為限。
(四)實習成績:
1.分為實習檢察署評定總成績及書類擬作成績;依第二階段實習計
畫規定辦理。
2.實習檢察署評定總成績:由實習檢察署之兼任導師、指導檢察(
事務)官分別依實習計畫所定項目進行評定,填寫實習成績考查
表(如附件一、二),受訓人員在司法警察機關實習期間,由該
機關單位主管評定,填寫司法警察機關實習成績考查表(如附件
三)後,須經實習檢察署之兼任導師核定分數,再由實習檢察署
人事室彙整上開實習成績考查表(如附件一至三)後,填寫實習
成績考核表(如附件四)陳報實習檢察署檢察長評定成績後,依
計算式評定總成績。
3.書類擬作成績:受訓人員應於本學院指定之期限內,以指定之送
交方式,依該期學習擬作書類核算規定(詳附件五)繳交擬作書
類。受訓人員對於本學院核算結果如有疑義,應於接獲通知之日
起三日內向本學院申請複查,本學院複查後如認仍須補正,應通
知受訓人員於一週內補正,如未依限繳交完成或仍未完成補正者
,此部分成績以零分計算。
(五)口試成績:
1.口試由本學院決定日期排定場次進行,受訓人員參加之場次由本
學院事先以抽籤方式決定,每場次由五至六名受訓人員進行口試
,以每位受訓人員五至十分鐘計算,若為五名口試者,口試時間
為二十五分鐘至五十分鐘,若為六名口試者,口試時間則為三十
分鐘至六十分鐘。
2.口試命題方式及每場次之口試時間,依當期檢察事務官訓練班之
講座會議決議辦理。
3.口試講座應綜合應試受訓人員之反應能力、表達能力、組織能力
、口齒清晰度、答案精確度、內容豐富性及其他整體表現等項,
給予客觀之評價,並於各場次應試受訓人員全部應答完畢後,逕
於口試評分表(如附件六)列其得分。如有兩位以上口試講座,
應以各口試講座之評分加總後之平均分數為該受訓人員之得分。
口試評分表由本學院製發。
(六)品德學識成績:
1.受訓人員品德學識之考查,應切實綜合受訓人員平日生活觀察所
得,依據考查項目、內容及資料,靜、動態並重,以基準分為準
,分別評定品德學識之成績。
2.受訓人員品德學識成績於入本學院時基準分數為八十分。品德學
識成績為不及格者,依當期檢察事務官訓練班訓練計畫規定,廢
止受訓資格。
3.品德學識成績計算方式、出勤及獎懲之加、扣分之標準、考評程
序及方式,均準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品德學識成績
考查要點」、「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獎懲要點」、「法
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
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五、訓練總成績相同者,以學業成績定其名次;學業成績相同者,以課程
考試成績定其名次;課程考試成績相同者,以品德學識成績定其名次
;如成績仍相同者,其名次以抽籤決定之。
六、受訓人員結訓之分發,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檢察事務官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要點」規定,以應公務人員特種考
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類科各組別考試錄取之總成績占
百分之十,及訓練總成績占百分之九十,合併計算後,依分數高低順
序所排定之名次,作為結訓後分發服務機關之依據。
七、成績不及格之重新訓練
受訓人員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重新訓練:
(一)學科考試成績不及格科目達三分之一以上。
(二)學科考試成績不及格科目未達三分之一,無故不參加補考,或經補
考仍不及格。
(三)受訓人員經實習檢察署指導檢察(事務)官評定之成績或兼任導師
所核定司法警察機關所評成績,其不及格之實習期間累計達實習期
間三分之一以上。
八、成績不及格之廢止受訓資格
受訓人員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受訓資格:
(一)學科考試成績不及格科目達二分之一以上或課程考試總成績平均不
及格。
(二)受訓人員經實習檢察署指導檢察(事務)官評定之成績或兼任導師
所核定司法警察機關所評成績,其不及格之實習期間累計達實習期
間二分之一以上。
(三)實習檢察署評定總成績不及格。
(四)品德學識成績不及格。
(五)經重新訓練後,仍有本學院當期檢察事務官訓練計畫所規定應予重
新訓練之情形。
九、訓練成績不及格之處理
受訓人員之成績不及格而有本規定第七、八點之情形者,由本學院函
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核定,並副知法務部。
(一)保訓會得為下列處理:
1.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2.敘明理由退還本學院重新評定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二)於保訓會核定前,視為訓練期間,受訓人員仍留本學院訓練,並適
用當期檢察事務官訓練班訓練計畫相關規定,留訓期間相關表現將
由本學院根據事實予以獎懲。如經保訓會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者,
其訓練期滿日,應追溯自原訓期屆滿日生效。
(三)成績經保訓會退還重新評定者,本學院應於文到 15 日內,依退還
意旨重新評定。未依限或未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者,保訓會得逕予
核定為成績及格。
十、本規定由本學院報請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副知法務部,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