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
第 1110013891 號函核定訂定全文 8 點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130001312 號函核定修正第 2、3、6、7、8 點條文;增訂第 9、10
點條文;第 8、9 點內容為新增訂,原第 8 點條文修正為第 10 點條
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14
0023152 號函核定修正第 3 點條文及第 3 點條文之附件一、附件五
、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