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公務統計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依據考試
院組織法、統計法、統計法施行細則、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
圍劃分方案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
二、本方案之目的在使本院各單位執行職務之經過與結果,能以統一方法
、常川記錄整理統計、編成報告,作為國家考試暨文官制度決策、施
政執行與考核之參據。
三、本方案以本院各單位暨所屬機關為實施範圍。
四、本方案依據下列原則訂定:
(一)依據「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中本院應辦統計
項目,審酌本院實際業務需要,訂定公務統計科目。
(二)考選部主管業務範圍之考選統計,由考選部辦理,並提供本院彙編
應用。
銓敘部主管業務範圍之銓敘統計,由銓敘部辦理,並提供本院彙編
應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管業務範圍之保障培訓統計,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並提供本院彙編應用。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主管業務範圍之退撫基金管理統計,
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辦理,並提供本院彙編應用。
(三)本方案僅規定有關本院公務統計屬原則性及一般性之事項,凡易因
法令修改或業務變更而變動者,列為本方案之附錄。
五、本院所辦公務,凡可以數據表現施政計畫推行之成績與程度、工作之
效率與公務成本、經費收支狀況者,均應納入公務統計方案範圍。
六、本方案公務統計之表式,依各單位主管業務範圍,訂定「考試院公務
統計報表程式」(附錄一),並予以統一編號。
貳、實施機關單位
七、本院各處、室、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將所辦公(業)務之經過與結果,
予以登記、整理及編報者,即為本方案之查報單位。
八、本院統計室,依規定蒐集、審核及彙總各業務單位編報之統計,為本
方案之彙報及管理單位。
參、統計區域
九、本方案之統計區域,按本院各單位主管業務範圍劃分。
肆、統計科目
十、本方案之統計科目依「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之
規定,至其表式及欄位則於附錄一「考試院公務統計報表程式」詳訂
之。
伍、統計單位
十一、本方案採用之統計單位如下:
(一)人:如考試委員特任總人數。
(二)人次:如出(列)席人次。
(三)次:如院會次數。
(四)案:如國家考試暨文官制度法規案。
(五)件:如辦理國家考試暨文官制度案件。
(六)張:如考試及格證書製發數量。
(七)歲:如平均年齡。
(八)千元:如預算及決算數。
(九)%:如女性學員比率。
不屬於前項各款之統計單位,由本院主辦統計人員協調有關單位訂
定之。
陸、統計表冊格式及編號
十二、本方案統計表冊分為:
(一)登記冊:為常川登錄公務執行經過之簿籍、卡片或資訊系統儲存
媒體。
(二)整理表:為將登記冊所載資料,依統計分類,加以轉錄、劃記之
表冊或資訊系統儲存媒體。
(三)報告表:為將統計整理結果正式彙報之表冊;各報告表之內容,
詳附錄一「考試院公務統計報表程式」。
十三、本方案表冊之種類及各欄名稱,依本院相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
,得由主辦統計人員協調業務單位依實際需要擬訂之,經簽報機關
長官核定後實施。
十四、公務統計報告表由主辦統計人員會同各業務單位主管人員,依所辦
公務性質,審酌實際需要,選定項目,擬訂統計報表格式,簽報機
關長官核定後,列為本方案附錄並實施之。
十五、本方案統計表冊格式如下:
(一)公務統計報告表之上方,應有表名、資料時間、單位、編製機關
名稱、表號、表期、編報期限及公開程度。
(二)表之下方應有填表人、審核人、業務主管人員、主辦統計人員、
機關首長、編製日期、資料來源及填表說明。
(三)表之背面應有編製說明,包括統計範圍及對象、統計標準時間、
分類標準、統計科目定義、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編送對象
等。
十六、公務統計報告表表號採三段編號方式,第一段為統計範圍劃分方案
細類編號,第二段為統計項目編號,第三段為各統計項目下統計報
表之次序編號,除前述規定外,可依需要增加附碼。
十七、公務統計報告表用紙規格,依附錄一「考試院公務統計報表程式」
之規定辦理。
柒、查報與編製方法
十八、本院各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將所辦公務之事實與經過,逐案登於
登記冊上。
十九、登記冊內容應填明登記日期。登記之資料如為屬性者應予編號,如
屬量值者,則直接記錄量值。
二十、登記冊過錄整理表時,應依統計週期按期分類整理,分類須符合周
延及互斥原則,以避免資料過錄之重複與遺漏;並應將整理之步驟
、計算分析之方式,詳細記載存檔,以備查核及接辦人之用。
二十一、公務統計報告表,若係由資訊系統處理產生者,其輸入儲存媒體
之資料格式及輸出之處理程序等,應有完整之說明文件存檔。
二十二、查報單位應按其辦理業務資料之登記、整理及編製報告,依公務
統計報表程式規定之期限,報送彙報單位;彙報單位負責彙編本
機關各單位報告。
二十三、凡採用資訊系統處理資料之機關、單位,其統計報告得以資訊系
統儲存媒體編造。
捌、統計公開程度
二十四、本院公務統計資料分秘密類與公開類兩種。
二十五、凡屬登記冊之原始個體資料,或經核定列為機密業務之統計資料
,均為秘密類,不得對外公開。
二十六、公開類資料係指經公開印行,得供民眾閱覽及詢問之統計資料;
未經公開印行之統計資料,非經簽報核准,不得對外提供。
玖、權責分工
二十七、「考試院公務統計報表程式」由本院主辦統計人員會同業務單位
商訂之,增刪或修訂時亦同。
二十八、本方案公務資料之登記及查報作業由有關業務單位負責;統計分
類標準、統計方法、報表設計及統計報表產生由統計室負責。
公務資料之統計歸類如有疑義,由主辦統計人員協調各有關業務
單位認定之。
二十九、公務統計報表之編製、審查及發布之分工方式,依附錄二「考試
院公務統計表冊細部權責區分表」之規定辦理。
拾、聯繫方法
三十、為利本方案之實施,本院各業務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各該單位統
計工作。
三十一、公務統計表冊、科目、單位及報表格式遇有法令修正或業務變更
需增刪修訂時,應由有關業務人員通知主辦統計人員隨時配合增
刪修訂。
三十二、本院統計人員辦理公務統計分析,需要各項原始資料時,得調閱
業務單位檔案表冊,各業務單位應充分提供。
三十三、本院所辦公務採用資訊系統處理者,有關資料處理作業應由統計
、業務及資訊系統資料處理單位共同商定之。
三十四、本院統計室應經常與本方案各業務單位保持聯繫,如有執行困難
情事,應協助解決,如統計室與各業務單位因本方案之統計事項
發生不同意見時,簽陳機關長官處理之。
拾壹、內部統計稽核
三十五、考試院內部稽核之對象如下:
(一)原始統計資料產生單位。
(二)統計資料之彙整單位。
(三)最終統計結果之發布及統計分析單位。
三十六、考試院內部統計稽核應分事前稽核及事後稽核兩種。事前稽核著
重於編製計畫、資料蒐集方法及經費運用之審核;事後稽核著重
於統計數字之確度及工作績效之審核。
三十七、考試院內部統計稽核之範圍如下:
(一)報表審核,包括統計登記冊及報表資料確度之審核。
(二)方法審核,包括統計編製及分析方法之審核。
(三)經費審核,包括有關統計計畫、經費之審核。
(四)工作審核,包括工作負荷及工作成果之審核。
三十八、本院主辦統計人員應隨時指派統計人員經常稽核及複查各單位公
務統計工作,其稽核及複查重點如下:
(一)統計方案及計畫之實施情形。
(二)統計資料之時效。
(三)原始資料與編製結果之確度。
(四)統計內容之完備程度。
(五)統計分類、統計科目與別列(代碼)統一規定執行情形。
(六)統計方法與技術之適當程度。
(七)公務統計檔案之管理。
(八)統計資料之提供與應用成效。
(九)其他應行稽核及複查之事項。
三十九、本院公務統計報表應按期編報,不得積延;並應將報表編送情形
予以登記,備供查考。其由業務單位編報者,統計室應隨時協調
催辦。
四十、業務單位應辦之報表有逾期未報者,統計室應加強稽催。
四十一、彙報單位對查報單位之公務統計報告應加以審核。審核應行注意
事項如下:
(一)報送時效。
(二)報表與相關資料有無矛盾或不一致現象。
(三)各科目統計資料有否異常或不合理之處。
(四)表內縱橫各欄,其細數與總數是否相符。
(五)報表格式、項目、科目定義、分類、用紙等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
(六)觀察前期資料之變動趨勢,如有異常現象,有否查證並說明原
因。
(七)字跡是否清晰,有無模糊不清者。
(八)資料時間有無錯誤或遺漏。
(九)審核時如有疑問,應向原填表人員查詢,不得任意更改。
四十二、公務統計資料遇有特殊異常現象發生時,應先驗證資料,查明原
因後,方得發布。
四十三、為激勵公務統計工作人員士氣,確保資料品質與時效,本院得視
需要訂定公務統計考核辦法或要點,或依各有關獎懲規定辦理考
核。
拾貳、統計報告
四十四、本院公務統計結果應依下列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編製統計報告:
(一)對內報告:按本機關業務管理及決策需要編製。
(二)對外報告:按關係機關之需要編製。
四十五、本院對內報告編竣後,應分送內部各單位應用;其由業務單位編
製者亦應送統計室存參。
四十六、本院統計室,應按期提供本院統計報告,供中央主管機關彙編全
國統計總報告。
四十七、本院編製之對外統計報告,由統計室辦理者,主辦統計人員應簽
報機關長官核閱後提供。其由業務單位辦理者,應先送主辦統計
人員會核後方得應用。
四十八、統計室應按期編製統計報告,提供長官及業務單位參考,並按期
摘要編印刊物,對外發布。
四十九、統計報告起訖時間,除因特殊需要另有規定外,凡屬月報者,應
自每月一日開始;季報自每年一、四、七、十各月一日開始;半
年報自每年一、七各月一日開始;年報自每年一月一日開始,會
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開始,均以各該期間終了日為止。
五十、統計報告彙報期限,年報不得逾二個月,半年報不得逾一個月,季
報不得逾二十日,月報不得逾十五日。因情形特殊,得經中央主計
機關核定酌予延長之。
拾參、分析或推計
五十一、公務統計資料,如遇有特殊變動趨勢者,應分析其原因,提供管
理決策參考。
五十二、本院遇有重大政策實施時,對實施前後之統計資料應加以分析比
較,以供政策評估參考。
五十三、公務統計結果之分析,應適時提供內部相關單位及機關首長為業
務或決策之參考。
五十四、本院主辦統計人員,應於年度施政計畫擬訂前,將以前年度各項
統計資料,按期整理分析,提供各該機關作為擬訂下年度施政計
畫及編製預算之參考。
拾肆、統計資料管理
五十五、本院統計資料之發布,由主辦統計人員簽陳長官核定後辦理。如
由業務單位對外發布者,應先會主辦統計人員。
五十六、本院統計資料之提供,除另有規定外,應由主辦統計人員統一辦
理。
五十七、本院發布之統計資料,應注意資料之註釋,避免分歧,如引用其
他機關資料,應註明資料來源。對已發布之統計資料需加以修正
時,應將修正資料發布,註明修正原因。
五十八、本院採用資訊系統處理統計資料檔時,相同之統計項目其代碼及
檔案格式應依統一標準訂定之。
五十九、統計書刊及未印行之各種統計報告,至少應有一份永久保存。公
務統計原始表冊除業務法令規章另有規定外,至少保存五年。
六十、各種統計資料除依檔案管理規則之規定應送檔案管理單位統一保管
者外,餘由編製單位負責保存。
六十一、統計資料已屆滿規定保存年限,或經錄入資訊系統儲存媒體,經
機關首長之核准,得予銷燬;或在不洩漏機密原則下,移送學術
機關或文獻機關保管應用。
六十二、資訊系統儲存媒體存檔之統計資料,其保存年限在不違背規定之
原則下,得視實際需要決定。
拾伍、附則
六十三、本方案附錄內容,為因應業務上實際需要必須增刪修訂時,於不
牴觸本方案之原則下,得經本院主辦統計人員會同有關業務單位
擬訂草案,簽報機關長官核定後修訂,並報中央主計機關備查。
六十四、本方案簽報院長後,由本院主辦統計人員再送中央主計機關核定
後,分行本院各單位,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