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
民國 77 年 08 月 15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尚未取得任用資格者,其檢覈依
本規則之規定。


第 3 條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經國防部核准外職停役,具有左列條件者,得申請檢
覆:
一、轉任之外職,係簡任或相當簡任或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者。
二、轉任之外職與其曾任之軍職經歷或軍職專長性質相近者。
三、轉任之外職,係正副主管或重要職務者。
前項外職轉任性質等級相當之其他應經銓敘之公務人員得比照辦理。


第 4 條
本檢覈以左列方式行之:
一、將級軍官轉任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職務者,以審查證件及口試方式行之
    。但轉任薦任第八、第九職等職務者,應予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
二、上校軍官轉任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職務或薦任第八、第九職等職務者,
    應予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
前項檢覈應予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轉任者,如係轉任國防部或行政院
國軍退徐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務時,其檢覈得以審查證件及口試方式行之
。但均不得再轉調其他中央或地方機關任職。
第一項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辦法另訂之。


第 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檢覈:
一、犯刑法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曾服公務有侵佔公有財物或收受賄賂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第 6 條
申請檢覈者應繳左列費件:
一、申請檢覈書。
二、體格檢查表。
三、戶籍證明文件。
四、資格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不得以抄件或照片代替。)
五、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寬二.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五張。
六、重要職務證明書。
七、檢覈費,其數額由考選部定之。


第 7 條
證明本規則第三條應檢覈之資格,應繳驗左列證明文件:
一、上校以上軍階之任官令。
二、外職停役令。
三、原任軍職專長令。
四、派任機關之派令。
五、派任機關組織規章。


第 8 條
本檢覈由考選部設檢覈委員會辦理,檢覈結果由考選部核定。


第 9 條
檢覈合格者,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格證書,
並將名冊送銓敘部查照。


第 10 條
檢覈合格後,如發現合格人員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
者,由考試院撤銷其合格資格並吊銷其合格證書。


第 11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