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之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由考選部國軍上
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委員會辦理。
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委員由考選部就典試法所訂具有典試委員資格者遴聘之。
第 3 條
申請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者,由檢覈委員會審查證件外,並依左
列之規定辦理:
一、上校以上軍官申請檢覈轉任一般機關職務者,筆試四科。
二、將級軍官申請檢覈轉任一般民政(限兵役行政)、交通行政或交通技術職系簡任第十
職等以上職務者,筆試專業科目二科。
三、上校以上軍官申請檢覈轉任國防部或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務者,除予
口試外,筆試專業科目一科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
前項轉任人員必要時得另予實地考試。
第 4 條
筆試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
第 5 條
筆試單獨舉行時,其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其中有一科目成績為
零分者不予錄取。
第 6 條
口試事宜依左列規定:
一、口試得分組進行。每組由口試委員二至三人擔任為原則,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二、口試委員按口試評分表(附表一)之規定,單獨評分。每一應考人之得分以該組口試
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數。
三、口試項目及評分比例:
專業學試及實務經驗占百分之六十;行政才能及領導能力占百分之二十五;氣度、言
辭及儀態占百分之十五。
舉行口試前,口試委員應會商發問範圍及評分標準,並得擬定書面問題,交由應考人作答
。
第 7 條
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其論文之審查,準用著作發明審查規則有關著作審
查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實地考試事宜依左列規定:
一、實地考試得分組進行。每組由實地考試委員二至三人擔任為原則,並指定其中一人為
召集人。
二、實地考試委員按實地考試評分表(附表二)之規定,單獨評分。每一應考人之得分,
以該組實地考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數。
三、實地考試項目及評分比例:專業知能占百分之二十;實務經驗占百分之二十;實地操
作占百分之六十。
舉行實地考試前,實地考試委員應會商考試範圍及評分標準。
第 9 條
筆試、口試、實地考試及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兼採兩種方式舉行者,其成
績之計算除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外,依左列之規定辦理:
一、口試及筆試合併舉行者:口試成績及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合計滿六十
分為及格。
二、口試及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合併舉行者:口試及審查知能有關學歷、
經歷證明及論文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三、筆試及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實地考試成績占百分
之三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四、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及口試成績各占百分之四十,
實地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五、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及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口試成績及審查
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成績各占百分之四十,實地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第 10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五冊2087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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