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之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由考選部國軍上
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委員會辦理。
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委員由考選部就典試法所訂具有典試委員資格者遴聘之。
第 3 條
申請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者,由檢覈委員會審查證件外,並依左
列之規定辦理:
一、上校以上軍官申請檢覈轉任一般機關職務者,筆試四科。
二、將級軍官申請檢覈轉任一般民政(限兵役行政)、交通行政或交通技術職系簡任第十
職等以上職務者,筆試專業科目二科。
三、上校以上軍官申請檢覈轉任國防部或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務者,除予
口試外,筆試專業科目一科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
前項轉任人員必要時得另予實地考試。
第 4 條
筆試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
┌─┬─┬───┬───────────┬───┐
│類│職│ │應 試 科 目│ │
│ │ │職 系├───┬───────┤備 註│
│ │ │ │普 通│專 業│ │
│別│組│ │科 目│科 目│ │
├─┼─┼───┼───┼───────┼───┤
│ │普│一般行│中華民│一、行政法 │ │
│ │ │政職系│國憲法│二、行政學 │ │
│ │ │ │ │三、政治學 │ │
│ │ ├───┼───┼───────┼───┤
│行│ │一般民│ │一、行政法 │ │
│ │ │政職系│ 〞 │二、行政學 │ │
│ │ │ │ │三、地方政府與│ │
│ │ │ │ │ 自治 │ │
│ │ ├───┼───┼───────┼───┤
│ │ │僑務行│ │一、行政法 │應試專│
│ │ │政職系│ 〞 │二、國際關係 │業科目│
│ │ │ │ │三、外國文(英│三由應│
│ │ │ │ │ 文、法文、│考人選│
│ │通│ │ │ 德文、日文│試一種│
│ │ │ │ │ 、韓文、阿│外國文│
│ │ │ │ │ 拉伯文、西│ │
│ │ │ │ │ 班牙文) │ │
│ │ ├───┼───┼───────┼───┤
│ │ │社會行│ │一、行政法 │ │
│ │ │政職系│ 〞 │二、社會行政及│ │
│ │ │ │ │ 社會工作 │ │
│ │ │ │ │三、社會政策及│ │
│ │ │ │ │ 社會福利 │ │
│ │ ├───┼───┼───────┼───┤
│ │ │人事行│ │一、行政法 │ │
│ │行│政職系│ 〞 │二、行政學 │ │
│ │ │ │ │三、人事行政學│ │
│ │ │ │ │ (包括考銓制│ │
│ │ │ │ │ 度與法規) │ │
│ │ ├───┼───┼───────┼───┤
│政│ │法制職│ │一、行政法 │ │
│ │ │系 │ 〞 │二、民法 │ │
│ │ │ │ │三、刑法 │ │
│ │ ├───┼───┼───────┼───┤
│ │ │地政職│ │一、行政法 │ │
│ │ │系 │ 〞 │二、土地行政及│ │
│ │ │ │ │ 土地政策 │ │
│ │ │ │ │三、民法總則及│ │
│ │政│ │ │ 物權編 │ │
│ ├─┼───┼───┼───────┼───┤
│ │文│文教行│ │一、教育原理 │ │
│ │ │政職系│ 〞 │二、中國文化史│ │
│ │ │ │ │三、教育行政(│ │
│ │ │ │ │ 包括主要教│ │
│ │教│ │ │ 育法規) │ │
│ │ ├───┼───┼───────┼───┤
│ │ │新聞編│ │一、新聞學 │應試專│
│ │ │譯職系│ 〞 │二、國際組織與│業科目│
│ │ │ │ │ 國際現勢 │三由應│
│ │新│ │ │三、外國文(英│考人選│
│ │ │ │ │ 文、法文、│試一種│
│ │ │ │ │ 德文、意文│外國文│
│ │ │ │ │ 、日文、韓│ │
│ │ │ │ │ 文、俄文、│ │
│ │聞│ │ │ 阿拉伯文、│ │
│ │ │ │ │ 西班牙文、│ │
│ │ │ │ │ 、土耳其文│ │
│ │ │ │ │ 、馬來亞文│ │
│ │ │ │ │ 、葡萄牙文│ │
│ │行│ │ │ ) │ │
│ │ ├───┼───┼───────┼───┤
│ │ │圖書博│ │一、圖書館學 │ │
│ │ │物管理│ 〞 │二、博物館學 │ │
│ │ │職系 │ │三、外國文(英│ │
│ │ │ │ │ 文、法文、│ 〞 │
│ │政│ │ │ 德文、日文│ │
│ │ │ │ │ 、西班牙文│ │
│ │ │ │ │ ) │ │
│ ├─┼───┼───┼───────┼───┤
│ │財│財稅行│ │一、行政法 │ │
│ │ │政職系│ 〞 │二、財政學 │ │
│ │ │ │ │三、會計學 │ │
│人│ ├───┼───┼───────┼───┤
│ │ │金融保│ │一、財政學 │ │
│ │ │險職系│ 〞 │二、經濟學 │ │
│ │務│ │ │三、貨幣銀行學│ │
│ │ ├───┼───┼───────┼───┤
│ │ │會計審│ │一、會計學 │ │
│ │ │計職系│ 〞 │二、政府會計 │ │
│ │ │ │ │三、審計學 │ │
│ │ ├───┼───┼───────┼───┤
│ │行│統計職│ │一、統計學 │ │
│ │ │系 │ 〞 │二、統計實務(│ │
│ │ │ │ │ 包括統計法│ │
│ │ │ │ │ 規) │ │
│ │ │ │ │三、數量方法(│ │
│ │ │ │ │ 包括時間序│ │
│ │政│ │ │ 列與迴歸分│ │
│ │ │ │ │ 析) │ │
│ ├─┼───┼───┼───────┼───┤
│ │法│司法行│ │一、民法 │應試專│
│ │ │政職系│ 〞 │二、刑法 │業科目│
│ │ │ │ │三、法院組織法│三由應│
│ │ │ │ │ 或民事訴訟│考人選│
│ │務│ │ │ 法或刑事訴│試一科│
│ │ │ │ │ 訟法 │ │
│ │ ├───┼───┼───────┼───┤
│ │ │安全保│ │一、刑法 │ │
│ │ │防職系│ 〞 │二、刑事訴訟法│ │
│ │行│ │ │三、情報學 │ │
│ │ ├───┼───┼───────┼───┤
│ │ │政風職│ │一、行政法 │ │
│ │ │系 │ 〞 │二、刑法及犯罪│ │
│ │ │ │ │ 學 │ │
│ │政│ │ │三、刑事訴訟法│ │
│ ├─┼───┼───┼───────┼───┤
│ │經│經建行│ │一、企業管理學│ │
│ │ │政職系│ 〞 │二、經濟學 │ │
│ │ │ │ │三、公共經濟學│ │
│ │建├───┼───┼───────┼───┤
│ │ │企業管│ │一、企業管理學│ │
│ │ │理職系│ 〞 │二、生產管理 │ │
│ │行│ │ │三、行銷管理 │ │
│ │ ├───┼───┼───────┼───┤
│ │ │交通行│ │一、企業管理學│ │
│ │ │政職系│ 〞 │二、運輸學 │ │
│ │政│ │ │三、運輸規劃 │ │
│員├─┼───┼───┼───────┼───┤
│ │衛│衛生環│ │一、衛生行政學│ │
│ │ │保行政│ 〞 │ (包括衛生教│ │
│ │生│職系 │ │ 育) │ │
│ │ │ │ │二、環境衛生學│ │
│ │行│ │ │ (包括職業衛│ │
│ │ │ │ │ 生) │ │
│ │政│ │ │三、醫院組織與│ │
│ │ │ │ │ 醫療制度 │ │
├─┼─┼───┼───┼───────┼───┤
│ │農│畜牧獸│ │一、家畜生理學│ │
│ │林│醫職系│ 〞 │ 及解剖學 │ │
│ │技│ │ │二、家畜育種學│ │
│ │術│ │ │三、獸醫公共衛│ │
│ │ │ │ │ 生學 │ │
│技├─┼───┼───┼───────┼───┤
│ │土│土木工│ │一、工程力學 │ │
│ │木│程職系│ 〞 │二、結構學 │ │
│ │工│ │ │三、工程管理及│ │
│ │程│ │ │ 施工 │ │
│ ├─┼───┼───┼───────┼───┤
│ │機│機械工│ │一、機動學及機│ │
│ │械│程職系│ 〞 │ 械設計 │ │
│ │工│ │ │二、熱工學 │ │
│ │程│ │ │三、機械製造學│ │
│ ├─┼───┼───┼───────┼───┤
│ │電│電力工│ │一、電子學 │ │
│ │ │程職系│ 〞 │二、電路學 │ │
│ │機│ │ │三、電機機械 │ │
│ │ ├───┼───┼───────┼───┤
│ │工│電子工│ │一、電子學 │ │
│ │ │程職系│ 〞 │二、電路學 │ │
│ │程│ │ │三、電磁學 │ │
│ ├─┼───┼───┼───────┼───┤
│ │資│資訊處│ │一、資料處理 │ │
│ │訊│理職系│ 〞 │二、資料結構 │ │
│ │處│ │ │三、系統分析 │ │
│ │理│ │ │ │ │
│ ├─┼───┼───┼───────┼───┤
│ │物│物理職│ │一、微分方程 │ │
│ │ │系 │ 〞 │二、近代物理 │ │
│ │ │ │ │三、電磁學 │ │
│ │ ├───┼───┼───────┼───┤
│ │ │原子能│ │一、微分方程 │ │
│ │ │職系 │ 〞 │二、近代物理 │ │
│ │理│ │ │三、核工原理 │ │
│ ├─┼───┼───┼───────┼───┤
│ │工│化學工│ │一、化學程序工│ │
│ │ │程職系│ 〞 │ 業 │ │
│ │ │ │ │二、物理化學 │ │
│ │ │ │ │三、輸送現象及│ │
│ │ │ │ │ 單元操作 │ │
│ │ ├───┼───┼───────┼───┤
│ │ │工業工│ │一、作業研究(│ │
│ │ │程職系│ 〞 │ 包括線性規│ │
│ │ │ │ │ 劃及等候理│ │
│ │ │ │ │ 論) │ │
│術│ │ │ │二、生產計畫及│ │
│ │ │ │ │ 管制 │ │
│ │ │ │ │三、系統分析及│ │
│ │業│ │ │ 設計 │ │
│ ├─┼───┼───┼───────┼───┤
│ │醫│藥事職│ │一、生藥學及藥│ │
│ │ │系 │ 〞 │ 理學(包括│ │
│ │ │ │ │ 臨床藥學及│ │
│ │ │ │ │ 治療學) │ │
│ │ │ │ │二、藥劑學(包│ │
│ │ │ │ │ 括生物藥劑│ │
│ │ │ │ │ 學) │ │
│ │ │ │ │三、藥事行政(│ │
│ │ │ │ │ 包括藥事法│ │
│ │事│ │ │ 規) │ │
│ ├─┼───┼───┼───────┼───┤
│ │檢│檢驗職│ │一、臨床生理學│ │
│ │ │系 │ 〞 │二、臨床血液學│ │
│ │ │ │ │ (包括血庫學)│ │
│ │ │ │ │三、臨床生物化│ │
│ │驗│ │ │ 學 │ │
│ ├─┼───┼───┼───────┼───┤
│ │醫│醫療職│ │一、內科學 │ │
│ │ │系 │ 〞 │二、外科學 │ │
│ │療│ │ │三、公共衛生學│ │
│ ├─┼───┼───┼───────┼───┤
│ │地│地質職│ │一、普通地質學│ │
│ │ │系 │ 〞 │二、構造地質學│ │
│ │質│ │ │三、岩石學及土│ │
│ │ │ │ │ 壤力學 │ │
│ │礦├───┼───┼───────┼───┤
│ │ │礦冶材│ │一、選礦學 │ │
│ │冶│料職系│ 〞 │二、冶金學 │ │
│ │ │ │ │三、工程材料學│ │
│ ├─┼───┼───┼───────┼───┤
│ │測│測量製│ │一、平面測量理│ │
│ │ │圖職系│ 〞 │ 論及實務 │ │
│ │量│ │ │二、製圖學(包│ │
│人│ │ │ │ 括地圖投影│ │
│ │製│ │ │ 、地圖編繪│ │
│ │ │ │ │ 、地圖製印│ │
│ │圖│ │ │ 、數值製圖│ │
│ │ │ │ │ ) │ │
│ │ │ │ │三、大地測量學│ │
│ ├─┼───┼───┼───────┼───┤
│ │刑│法醫職│ │一、法醫學 │ │
│ │ │系 │ 〞 │二、解剖學(包│ │
│ │事│ │ │ 括胚胎學、│ │
│ │ │ │ │ 組織學) │ │
│ │鑑│ │ │三、病理學 │ │
│ │ ├───┼───┼───────┼───┤
│ │識│刑事鑑│ │一、法醫學 │ │
│ │ │識職系│ 〞 │二、指紋學 │ │
│ │ │ │ │三、驗槍學 │ │
│ ├─┼───┼───┼───────┼───┤
│ │交│交通技│ │一、交通工程 │ │
│ │ │術職系│ 〞 │二、作業研究 │ │
│ │ │ │ │三、運輸規劃 │ │
│ │ ├───┼───┼───────┼───┤
│ │通│航空駕│ │一、航行學 │ │
│ │ │駛職系│ 〞 │二、飛行原理及│ │
│ │ │ │ │ 航空器原理│ │
│ │ │ │ │三、航空氣象學│ │
│ │技├───┼───┼───────┼───┤
│ │ │船舶駕│ │一、航海學 │ │
│ │ │駛職系│ 〞 │二、航海儀器 │ │
│ │ │ │ │三、航海氣象學│ │
│ │術│ │ │ 及海洋學 │ │
│員├─┼───┼───┼───────┼───┤
│ │天│天文氣│ │一、天文學 │ │
│ │ │象職系│ 〞 │二、天氣學(包│ │
│ │ │ │ │ 括天氣分析│ │
│ │文│ │ │ 及天氣預報│ │
│ │ │ │ │ ) │ │
│ │ │ │ │三、應用數學(│ │
│ │氣│ │ │ 包括微積分│ │
│ │ │ │ │ 、微分方程│ │
│ │象│ │ │ 向量分析)│ │
├─┴─┼───┴───┴───────┴───┤
│ 附 │一、轉任行政人員檢覈者,依所轉任職務設│
│ │ 二十職系,轉任技術人員檢覈者,依所│
│ │ 轉任職務設二十二職系,合計設四十二│
│ │ 職系。 │
│ │二、將級軍官轉任一般民政(限兵役行政)│
│ │ 、交通行政或交通技術職系簡任第十職│
│ │ 等以上職務者,由核定准予應考職系之│
│ │ 應試專業科目中任選二科;轉任國防部│
│ │ 或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
│ │ 務者,由核定准予應考職系之應試專業│
│ │ 科目中任選一科。 │
│ │三、凡依檢覈規則第三條第二項申請檢覈者│
│ │ ,準用本表相關職系報考。 │
│ │四、轉任未列職系之職務者,比照表列相近│
│ │ 職系報考,不能比照時,報院增訂職系│
│ │ 。 │
└───┴───────────────────┘
第 5 條
筆試單獨舉行時,其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其中有一科目成績為
零分者不予錄取。
第 6 條
口試事宜依左列規定:
一、口試得分組進行。每組由口試委員二至三人擔任為原則,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二、口試委員按口試評分表(附表一)之規定,單獨評分。每一應考人之得分以該組口試
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數。
三、口試項目及評分比例:
專業學試及實務經驗占百分之六十;行政才能及領導能力占百分之二十五;氣度、言
辭及儀態占百分之十五。
舉行口試前,口試委員應會商發問範圍及評分標準,並得擬定書面問題,交由應考人作答
。
第 7 條
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其論文之審查,準用著作發明審查規則有關著作審
查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實地考試事宜依左列規定:
一、實地考試得分組進行。每組由實地考試委員二至三人擔任為原則,並指定其中一人為
召集人。
二、實地考試委員按實地考試評分表(附表二)之規定,單獨評分。每一應考人之得分,
以該組實地考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數。
三、實地考試項目及評分比例:專業知能占百分之二十;實務經驗占百分之二十;實地操
作占百分之六十。
舉行實地考試前,實地考試委員應會商考試範圍及評分標準。
第 9 條
筆試、口試、實地考試及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兼採兩種方式舉行者,其成
績之計算除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外,依左列之規定辦理:
一、口試及筆試合併舉行者: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及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二、口試及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合併舉行者:口試占百分之二十;審查知
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三、筆試及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實地考試成績占百分
之三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四、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口試成績及實
地考試成績各占百分之二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五、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及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審查知能有關學
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口試成績及實地考試成績各占百分之二十,
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第 10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五冊20878-3頁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五冊20878-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