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第四條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覆 (以下簡稱本檢覈) 之筆試
、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由考選部國軍
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委員會辦理。
筆試、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委員由考選
部就典試法所訂具有典試委員資格者遴聘之。
第 3 條
申請本檢覆者,除由檢覆委員會審查證件外,並依下列之規定辦理:
一 轉任中央及省 (市) 政府役政、軍訓位職務者,兼予筆試二科。
二 轉任國防部或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務者,除口試外,
兼予筆試一科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
前項轉任人員必要時得另予實地考試。
第 4 條
筆試應試科目依附表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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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職組│ 職 系 │ 應 試 科 目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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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普通│一般行政職系│一 行政法 │ │
│人員│行政│ │二 行政學 │ │
│ │ │ │三 政治學 │ │
│ │ ├──────┼──────────┼──────┤
│ │ │一般民政職系│一 行政法 │ │
│ │ │ │二 行政學 │ │
│ │ │ │三 兵役法規與制度 │ │
│ │ ├──────┼──────────┼──────┤
│ │ │社會行政職系│一 行政法 │ │
│ │ │ │二 社會行政及社會工│ │
│ │ │ │ 作 │ │
│ │ │ │三 社會政策及社會福│ │
│ │ │ │ 利 │ │
│ │ ├──────┼──────────┼──────┤
│ │ │人事行政職系│一 行政法 │ │
│ │ │ │二 行政學 │ │
│ │ │ │三 人事行政學 (包括│ │
│ │ │ │ 考銓制度與法規) │ │
│ │ ├──────┼──────────┼──────┤
│ │ │法制職系 │一 行政法 │ │
│ │ │ │二 民法 │ │
│ │ │ │三 刑法 │ │
│ │ ├──────┼──────────┼──────┤
│ │ │地政職系 │一 行政法 │ │
│ │ │ │二 土地行政及土地政│ │
│ │ │ │ 策 │ │
│ │ │ │三 民法總則及物權編│ │
│ ├──┼──────┼──────────┼──────┤
│ │文教│文教行政職系│一 教育原理 │ │
│ │新聞│ │二 中國文化史 │ │
│ │行政│ │三 教育行政 (包括主│ │
│ │ │ │ 要教育法規) │ │
│ │ ├──────┼──────────┼──────┤
│ │ │新聞編譯職系│一 新聞學 │應試科目三由│
│ │ │ │二 國際組織與國際現│應考人選試一│
│ │ │ │ 勢 │種外國文 │
│ │ │ │三 外國文 (英文、法│ │
│ │ │ │ 文、德文、意文、│ │
│ │ │ │ 日文、韓文、俄文│ │
│ │ │ │ 、阿拉伯文、西班│ │
│ │ │ │ 牙文、土耳其文、│ │
│ │ │ │ 馬來亞文、葡萄牙│ │
│ │ │ │ 文) │ │
│ │ ├──────┼──────────┼──────┤
│ │ │圖書博物管理│一 圖書館學 │應試科目三由│
│ │ │職系 │二 博物館學 │應考人選試一│
│ │ │ │三 外國文 (英文、法│種外國文 │
│ │ │ │ 文、德文、日文、│ │
│ │ │ │ 西班牙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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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財務│會計審計職系│一 會計學 │ │
│人員│行政│ │二 政府會計 │ │
│ │ │ │三 審計學 │ │
│ │ ├──────┼──────────┼──────┤
│ │ │統計職系 │一 統計學 │ │
│ │ │ │二 統計實務 (包括統│ │
│ │ │ │ 計法規) │ │
│ │ │ │二 數量方法 (包括時│ │
│ │ │ │ 間序列與迴歸分析│ │
│ │ │ │ ) │ │
│ ├──┼──────┼──────────┼──────┤
│ │法務│司法行政職系│一 民法 │應試科目三由│
│ │行政│ │二 刑法 │應考人選試一│
│ │ │ │三 法院組織法或民事│科 │
│ │ │ │ 訴訟法或刑事訴訟│ │
│ │ │ │ 法 │ │
│ │ ├──────┼──────────┼──────┤
│ │ │安全保防職系│一 刑法 │ │
│ │ │ │二 刑事訴訟法 │ │
│ │ │ │三 情報學 │ │
│ │ ├──────┼──────────┼──────┤
│ │ │政風職系 │一 行政法 │ │
│ │ │ │二 刑法及犯罪學 │ │
│ │ │ │三 刑事訴訟法 │ │
│ ├──┼──────┼──────────┼──────┤
│ │經建│經建行政職系│一 企業管理學 │ │
│ │行政│ │二 經濟學 │ │
│ │ │ │三 公共經濟學 │ │
│ │ ├──────┼──────────┼──────┤
│ │ │企業管理職系│一 企業管理學 │ │
│ │ │ │二 生產管理 │ │
│ │ │ │三 行銷管理 │ │
│ ├──┼──────┼──────────┼──────┤
│ │衛生│衛生環保行政│一 衛生行政學 (包括│ │
│ │行政│職系 │ 衛生教育) │ │
│ │ │ │二 環境衛生學 (包括│ │
│ │ │ │ 職業衛生) │ │
│ │ │ │三 醫院組織與醫療制│ │
│ │ │ │ 度。 │ │
├──┼──┼──────┼──────────┼──────┤
│技術│農林│畜牧獸醫職系│一 家畜生理學及解剖│ │
│人員│技術│ │ 學 │ │
│ │ │ │二 家畜育種學 │ │
│ │ │ │三 獸醫公共衛生學 │ │
│ ├──┼──────┼──────────┼──────┤
│ │土木│土木工程職系│一 工程力學 │ │
│ │工程│ │二 結構學 │ │
│ │ │ │三 工程管理及施工 │ │
├──┼──┼──────┼──────────┼──────┤
│技術│機械│機械工程職系│一 機動學及機械設計│ │
│人員│工程│ │二 熱工學 │ │
│ │ │ │三 工程管理及施工 │ │
│ ├──┼──────┼──────────┼──────┤
│ │電機│電力工程職系│一 電子學 │ │
│ │工程│ │二 電路學 │ │
│ │ │ │三 電機機械 │ │
│ │ ├──────┼──────────┼──────┤
│ │ │電子工程職系│一 電子學 │ │
│ │ │ │二 電路學 │ │
│ │ │ │三 電磁學 │ │
│ ├──┼──────┼──────────┼──────┤
│ │資訊│資訊處理職系│一 資料處理 │ │
│ │處理│ │二 資料結構 │ │
│ │ │ │三 系統分析 │ │
│ ├──┼──────┼──────────┼──────┤
│ │物理│物理職系 │一 微分方程 │ │
│ │ │ │二 近代物理 │ │
│ │ │ │三 電磁學 │ │
│ ├──┼──────┼──────────┼──────┤
│ │工業│化學工程職系│一 化學程序工業 │ │
│ │ │ │二 物理化學 │ │
│ │ │ │三 輸送現象及單元操│ │
│ │ │ │ 作 │ │
│ │ ├──────┼──────────┼──────┤
│ │ │工業工程職系│一 作業研究 (包括線│ │
│ │ │ │ 性規劃及等候理論│ │
│ │ │ │ ) │ │
│ │ │ │二 生產計畫及管制 │ │
│ │ │ │三 系統分析及設計 │ │
│ ├──┼──────┼──────────┼──────┤
│ │醫事│藥事職系 │一 生藥學及藥理學 (│ │
│ │ │ │ 包括臨床藥學及治│ │
│ │ │ │ 療學) │ │
│ │ │ │二 藥劑學 (包括生物│ │
│ │ │ │ 藥劑學) │ │
│ │ │ │三 藥事行政 (包括藥│ │
│ │ │ │ 事法規) │ │
│ ├──┼──────┼──────────┼──────┤
│ │檢驗│檢驗職系 │一 臨床生理學 │ │
│ │ │ │二 臨床血液學 (包括│ │
│ │ │ │ 血庫學) │ │
│ │ │ │三 臨床生物化學 │ │
│ ├──┼──────┼──────────┼──────┤
│ │醫療│醫療職系 │一 內科學 │ │
│ │ │ │二 外科學 │ │
│ │ │ │三 公共衛生學 │ │
├──┼──┼──────┼──────────┼──────┤
│技術│地質│地質職系 │一 普通地質學 │ │
│人員│礦冶│ │二 構造地質學 │ │
│ │ │ │三 岩石學及土壤力學│ │
│ │ ├──────┼──────────┼──────┤
│ │ │礦冶材料職系│一 選礦學 │ │
│ │ │ │二 冶金學 │ │
│ │ │ │三 工程材料學 │ │
│ ├──┼──────┼──────────┼──────┤
│ │測量│測量製圖職系│一 平面測量理論及實│ │
│ │製圖│ │ 務 │ │
│ │ │ │二 製圖學 (包括地圖│ │
│ │ │ │ 投影、地圖編繪、│ │
│ │ │ │ 地圖製印、數值製│ │
│ │ │ │ 圖) │ │
│ │ │ │三 大地測量等 │ │
├──┴──┼──────┴──────────┴──────┤
│附 記│一 轉任行政人員檢覈者,依所轉任職務設十七職系,│
│ │ 轉任技術人員檢覈者,依所轉任職務設十五職系,│
│ │ 合計設三十二職系。 │
│ │二 轉任中央及省 (市) 政府役政、軍訓單位職務者,│
│ │ 由核定准予應考職系之應試科目中任選二科;轉任│
│ │ 國防部或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務者│
│ │ ,由核定准予應考職系之應試科目中任選一科。 │
│ │三 轉任未列職系之職務者,比照表列相近職系報考,│
│ │ 不能比照時,報院增訂職系。 │
└─────┴────────────────────────┘
第 5 條
本檢覈成績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筆試單獨舉行者:以各科目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二 口議及筆試合併舉行者: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筆試科目平均成績
占百分之八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三 口試及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合併舉行者:口試成績占
百分之二十,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四 筆試及實地考試合併行者:筆議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實地考
試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五 口試、筆試及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筆試科
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實地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計滿六十
分為及格。
六 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
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口試成績及
實地考試成績各占百分之二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
但前項筆試科目有一科為零分或口試成績不滿六十分或論文審查成績不滿
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第 6 條
口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口試得分組進行。每組由口試委員三至五人擔任為原則,並指定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
二 口試委員按口試評分表 (附表二) 之規定,單獨評分。每一應考人之
得分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數。
三 口試項目及評分比例:專業學識及實務經驗占百分之六十;行政才能
及領導能力占百分之二十五;氣度、言辭及儀態占百分之十五。
舉行口試前應召開口試預備會議,會商研定口試主題、評分標準、進行時
間,並得擬定書面問題,交由應考人作答。
第 7 條
論文之審查,準用著作發明審查規則有關著作審查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實地考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實地考試得分組進行。每組由實地考試委員二至三人擔任為原則,並
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二 實地考試委員按實地考試評分表 (附表三) 之規定,單獨評分。每一
應考人之得分,以該組實地考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數。
三 實地考試項目及評分比例:專業知能占百分之二十;實務經驗占百分
之二十;實地操作占百分之六十。
舉行實地考試前,召集人應與實地考試委員會應會商考試範圍、評分標準
等有關事宜。
第 9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