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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考試院處務規程
民國 49 年 12 月 30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程依考試院組織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 二 章 秘書處
第 2 條
秘書處設置五科各科必要時得分股辦事。


第 3 條
第一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院會開會日期之簽報及通知事項。
二、關於議案之登記整理保管及有關資料之搜集事項。
三、關於議事日程之編擬整理及分送事項。
四、關於院會之記錄審查會之紀錄及其整理保管并分送事項。
五、關於決議案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會場事務之辦理及各項會議之聯絡事項。
七、關於速記事項。
八、關於新聞之發佈事項。


第 4 條
第二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文書收發及分配事項。
二、關於文書撰擬及繕校事項。
三、關於檔案保管事項。
四、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五、關於電報翻譯事項。


第 5 條
第三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證書繕校事項。
二、關於證書頒發事項。
三、關於證書登記及保管事項。
四、其他有關證書事項。


第 6 條
第四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經費請領規費核收事項。
二、關於款項出納事項。
三、關於票據及有價證券之移轉登記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編製財務表報事項。


第 7 條
第五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物品購置保管及供應事項。
二、關於財產契約保管事項。
三、關於房屋車輛之管理分配使用修繕事項。
四、關於安全防護及醫藥衛生事項。
五、關於公役管理訓練及警衛事項。
六、關於福利事項。
七、不屬其他科室事項。


     第 三 章 參事
第 8 條
參事承長官之命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考銓法令及重要文稿之撰擬及審核事項。
二、關於各種施政計劃之擬訂事項。
三、關於考銓法令實施之檢討事項。
四、關於本院工作報告之撰擬及所屬機關工作報告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法規整理及編纂事項。
六、關於事例之編審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院長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


     第 四 章 會計室統計室人事室
第 9 條
會計室統計室及人事室之職掌暨事務處理各從其法令之規定。


     第 五 章 職責
第 10 條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關於各單位職務分配之指導。
二、關於各單位工作推進之指導與監督。
三、關於各單位與所屬機關工作之協調與聯繫。
四、關於重要文稿及機密文件之審核。
五、關於職員之監督及考核。
六、關於荐任以上人員任免獎懲之擬議。
七、關於簡任人員請假三日以下荐任人員請假三日以上委任人員及雇員請
    假七日以上之核准。
八、關於經費預算內按月開支之核定。
九、關於院長特交事項。


第 11 條
秘書處由院長就簡任秘書中指定一人任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主持處內事務
其職責如左:
一、關於主管事務之處理考查及執行。
二、關於主管文稿之審核。
三、關於處內委任人員及雇員任免獎懲之擬議。
四、關於處內荐任人員未滿三日委任人員及雇員未滿七日請假之核准。
五、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第 12 條
秘書承長官之命辦理秘書處事務及交辦事項。
秘書得兼任科長或各室主任。
考試院會議由秘書長指定秘書襄辦會議事務。


第 13 條
專門委員專員分別配發本院各單位服務,承長官之命辦理撰擬編纂研究及
交辦事項。


第 14 條
科長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例行公事之處理。
二、關於重要文件之擬辦。
三、關於科內職員考核獎懲之初步擬議。
四、關於科內委任人員及雇員一日內請假之核准。
五、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第 15 條
各股由主管科科長遞呈院長指定科員一人任主任科員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
股事務。


第 16 條
科員書記官佐理員雇員各承長官之命分辦事務。


第 17 條
各單位職員於必要時得由秘書長調派其他單位辦事。


     第 六 章 文書處理
第 18 條
文書收到後由收發股摘由登記遞呈核閱。


第 19 條
機密文件應即送秘書長拆閱(其註明院長副院長秘書長親?文件應即分別
呈送不得拆閱)。


第 20 條
機密文件由秘書長核交秘書或主管單位擬辦。
重要文件由各該主管人員詳細簽註意見如有關涉之重要法令例案並須隨同
檢附遞呈核定後再行辦理。
例行文件由各單位擬稿遞呈核定。
關涉兩單位以上之文稿由有關單位會同辦理。


第 21 條
重要及有時間性之文稿應儘速辦竣例行文件應於二日內辦竣如內容較繁或
查件過多不能如限辦畢者得陳明理由延長之。


第 22 條
文稿核定後發交繕校股繕寫校對並由校對員自蓋名章。


第 23 條
文件繕校畢送由監印股蓋用印章並由監印員自蓋名章登記後送由收發股封
發。


第 24 條
文件封發後由收發股將原稿連同來文送檔案股歸檔。


第 25 條
文件歸檔後如須調閱時應填具調卷證調取。
機密文件非得秘書長許可不得調閱。


     第 七 章 服務通則
第 26 條
本院職員服務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服務之一切法令。


第 27 條
本院職員辦公時間依命令之所定每日到院辦公時應親自簽到所有工作應在
工作考核簿內填記每週末呈送長官核閱。


第 28 條
各種例假循例休息但須派員輪值遇有要公得臨時召集辦公。


     第 八 章 附則
第 29 條
本院各單位於必要時得另訂辦事細則。


第 30 條
各種委員會之職掌各從其組織法規之所定。


第 31 條
本規程自公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