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及第十七條第二項。
第 2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教育訓練:
1.建立初任警察人員應具備之依法行政、嚴正執法、目標管理、危
機管理、成長管理、服務導向等專業知識與技能。
2.培養廉潔之品德操守、熱誠親切之服務態度、重視人權法治、強
化執法紀律。
3.善用現代科技、運用科學方法、遵循作業程序、提升專業知能與
效率。
(二)實務訓練:
以增進警察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第 3 條
三、訓練對象
九十七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行政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與歷年補
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第 4 條
四、訓練時間
(一)教育訓練:十一個月(含期中實習二個月)。
(二)實務訓練:一個月。
第 5 條
五、訓練機關、學校
(一)教育訓練期間:由內政部委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臺灣警察專
科學校容訓量不足時,該校得借用內政部警政署所屬機關之場地辦
理。
(二)實務訓練期間:由各用人機關辦理。
第 6 條
六、教育訓練免訓規定
曾修習警察教育課程(含學、術科)滿五十學分者,得免除教育訓練
。有關警察教育課程之折抵,至少應修滿下列科目及學分,並向臺灣
警察專科學校申請認定:
1.警察技能部分:柔道 8 學分、擒拿 4 學分、警棍 4 學分、綜
合逮捕術 2 學分、警察勤務戰鬥訓練 2 學分、射擊 8 學分。
2.警察學科部分:社會秩序維護法 2 學分、犯罪偵查 2 學分、警
察倫理學 2 學分、警察學 2 學分、警察法規 4 學分、警察勤
務 4 學分、交通警察學 2 學分、勤區經營與家戶訪查 2 學分
、犯罪預防 2 學分、保安警察學 2 學分、行政警察 2 學分、
犯罪學 2 學分。
第 7 條
七、教育訓練課程:如附件課程配當表。
第 8 條
八、訓練經費
(一)教育訓練期間:本項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經費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編列預算支應。
(二)實務訓練期間:由各用人機關支應。
第 9 條
九、調訓程序
(一)教育訓練: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規劃通知。
(二)實務訓練:由分發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第 10 條
十、保留受訓資格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
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榜示
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應分
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
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
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第 11 條
十一、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
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
重新訓練,並由保訓會通知內政部(警政署)辦理調訓。
(二)本項考試未來如停止辦理,對於錄取人員保留受訓資格後之補訓
,如申請補訓人員每年超過十五人,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獨立
編班方式辦理訓練,如補訓人員少於十五人,則由臺灣警察專科
學校併各年度警察特考班方式辦理訓練。
第 12 條
十二、體格複檢
受訓人員報到後,訓練機關、學校得視個案情況,令受訓人員至臺
北市立萬芳醫院或各地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陳報內政
部(警政署)核轉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第 13 條
十三、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教育訓練期間:
受訓人員未占用人機關職缺,其津貼、福利等,比照臺灣警察專
科學校受養成教育正期學生(每月 14,620 元),並得辦理健保
補助。
(二)實務訓練期間:
受訓人員占用人機關職缺,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
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
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
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第 14 條
十四、生活管理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訂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
行政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生活管理規定,陳報內政部
(警政署)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實務訓練期間:比照現職警察人員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第 15 條
十五、請假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訂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
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陳報內政部(警政署
)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實務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公假、事假及病假
日數,合計不得超過一‧五日,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
練期間。
第 16 條
十六、獎懲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訂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
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獎懲規定,陳報內政部(警政署
)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實務訓練期間:比照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辦理。
第 17 條
十七、成績考核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
1.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包含學科、警技(含跑走、游泳、柔道、擒
拿警棍術、綜合逮捕術及射擊等體能訓練)、軍訓、操行、實
習成績,上述成績及訓練總成績均採百分法計算,各科目成績
標準,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
2.訓練期間成績考核,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訂定公務人員特種考
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定、教育訓
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教育訓練軍訓成績考核定、教育訓練警
技成績考核規定,陳報內政部(警政署)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
3.教育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不予分配實務訓練。
(二)實務訓練期間:成績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考核
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1.本質特性:百分之四十。
(1)思想:包括信仰、信心、忠貞、思維、胸襟、見解等。占百
分之十。
(2)品德:包括操守、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占百分
之十。
(3)才能:包括領導、決心、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等
。占百分之十。
(4)生活: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待人等。占百
分之十。
2.服務成績:百分之六十。
(1)學習態度:占百分之二十。
(2)工作績效:占百分之四十。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者,由內政部(警政署)
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辦理。
第 18 條
十八、請領結業證書及考試及格證書
(一)請領結業證書:教育訓練成績及格者,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核發
結業證書。
(二)請領考試及格證書:各訓練單位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七日內,
造具受訓人員訓練成績清冊(如附表一)、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
冊(如附表二)連同磁片(磁片內匯入由國家文官培訓所網站
http://www.ncsi.gov.tw 下載專區作業所得之請證機關暨錄取
人員資料之 txt 檔案),及每名證書費新台幣捌佰元郵政匯票
(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
七段五七六號),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
證書。
(三)受訓人員應同一種考試不同等級考試同時錄取或復應其他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
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第 19 條
十九、廢止受訓資格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別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或實務訓練
機關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一)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
間中途離訓者。
(二)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三)教育訓練成績(含學科、警技、軍訓、操行、實習成績)依教育
訓練成績考核相關規定評定為不及格者。
(四)教育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外
,每階段請事假超過八十小時,或請事、病假時數合計超過一六
三小時(每日以二十四小時計算),或上課時段請假缺課時數超
過五十五小時者。
(五)教育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五小時,或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
達三日者。
(六)訓練期間(含實習)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長官
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七)其他依受訓人員之請假、獎懲、成績考核、生活管理等規定應予
廢止受訓資格者。
(八)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九)實務訓練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者。
(十)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體格
檢查表者。
(十一)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第 20 條
二十、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教育訓練期間,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
病致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檢具證明,報請內政部函轉保訓會
核定,准予停止訓練。
(二)受訓人員經司法機關管收、拘提、留置、拘留、羈押、拘役或易
服勞役之執行或通緝,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
戒治,除依前點第十款規定予以廢除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
練。其停止訓練之原因消滅者,得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
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經核准者,依本計畫規定辦
理。
第 21 條
二十一、附則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