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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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等別及類科名稱 │相當等級│適用職系│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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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檢覈考試 │高等考試│醫療 │一 藥劑師檢覈│
├────────────┼────┼────┤ 考試於民國│
│中醫師檢覈考試 │高等考試│醫療 │ 六十八年三│
├────────────┼────┼────┤ 月二十六日│
│牙醫師檢覈考試 │高等考試│牙醫 │ 藥師法明令│
├────────────┼────┼────┤ 公布後,修│
│藥師 (藥劑師) 檢覈考試 │高等考試│藥事 │ 正名稱為藥│
├────────────┼────┼────┤ 師檢覈考試│
│護理師檢覈考試 │高等考試│護理助產│ 。 │
├────────────┼────┼────┤二 營養師係公│
│醫事檢驗師檢覈考試 │高等考試│檢驗 │ 立醫療機構│
├────────────┼────┼────┤ 營養部門所│
│醫用放射線技術師檢覈考試│高等考試│醫事技術│ 應配置之專│
├────────────┼────┼────┤ 業人員,應│
│營養師檢覈考試 │高等考試│醫事技術│ 屬醫療法第│
├────────────┼────┼────┤ 九條所稱領│
│護士檢覈考試 │普通考試│護理助產│ 有中央衛生│
├────────────┼────┼────┤ 主管機關核│
│助產士檢覈考試 │普通考試│護理助產│ 發之其他醫│
├────────────┼────┼────┤ 事專門職業│
│醫用放射線技術士檢覈考試│普通考試│醫事技術│ 證書之人員│
├────────────┼────┼────┤ ,爰將營養│
│藥劑生檢覈考試 │普通考試│藥事 │ 師檢覈考試│
├────────────┼────┼────┤ 予以列入。│
│醫事檢驗生檢覈考試 │普通考試│檢驗 │三 醫事人員檢│
├────────────┼────┼────┤ 覈類別尚包│
│鑲牙生檢覈考試 │普通考試│牙醫 │ 括曾經辦理│
│ │ │ │ 之鑲牙生檢│
│ │ │ │ 覈考試,亦│
│ │ │ │ 予列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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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
一 本表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增訂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前項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檢覈考試,其相當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之等
級及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由銓敘部會同考選部定之。」規定訂
定。
二 表列各檢覈考試等別及類科名稱,係依據醫事人員檢覈辦法第二條暨
醫療法第九條所規定醫事人員之範圍予以界定。
三 表列各檢覈考試類科依醫事人員檢覈辦法所定其應檢覈資格與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所定高等考試應考資格相當者,認定其
等級相當高等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所定普通
考試應考資格相當者,認定其等級相當普通考試。
四 表列各檢覈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參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
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及職系說明書,並參酌各檢覈考試類科所
得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職務目前所歸列職系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