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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考試院處務規程
民國 68 年 08 月 15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程依考試院組織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院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處理。


第 3 條
本院組織法所定各職稱之職位,均依職位分類法規之規定辦理歸級。


     第 二 章 職責
第 4 條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秘書長之職責如左:
一、關於各單位職務分配之指導。
二、關於各單位工作推進之指導與監督。
三、關於本院所屬機關工作之協調與聯繫。
四、關於重要文稿及機密文件之審核。
五、關於職員之監督及考核。
六、關於六職等以上人員任免獎懲之擬議。
七、關於十職等以上人員請假三日以下,六至九職等人員請假三日以上,
    五職等以下人員請假七日以上之核准。
八、關於經費預算內開支之核定。
九、關於院長特交事項。


第 5 條
秘書處置主任秘書一人,由院長就秘書中指定擔任之,協助秘書長處理有
關事務。
主任秘書之職責如左:
一、關於秘書處事務之處理、考查及執行。
二、關於各科室文稿之審核及處理。
三、關於處內五職等以下人員任免、獎懲之擬議。
四、關於處內六至九職等人員未滿三日,五職等以下人員未滿七日請假之
    核准。
五、關於各科室業務經費之統籌分配、協調事項。
六、長官交辦事項。


第 6 條
本院參事之職責如左:
一、關於考銓法令及重要文稿之撰擬及審核事項。
二、關於各種施政計畫擬訂事項。
三、關於考銓法令實施檢討事項。
四、關於本院工作報告之撰擬及所屬機關工作報告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法規整理、修訂及編印事項。
六、關於事例之編審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院長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處理有關事務。


第 7 條
秘書處設議事、文書、證書、輔導、出納、總務六科,各置科長一人;並
設秘書室、機要室、編纂室,各置主任一人,由院長指定人員擔任或兼任
之,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本院會計室、統計室及人事室之設置,各從其法令規定。


第 8 條
議事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院會、審查會及其他有關會議之事務及洽辦事項。
二、關於議案之登記、查卷、整理、保管及有關資料之蒐集事項。
三、關於議事日程之編擬及分發事項。
四、關於會場事務之辦理及會議有關之聯絡事項。
五、關於院會、審查會及其他有關會議紀錄之整理、校訂、印發、暨審查
    報告之撰擬與保管事項。
六、關於決議案之承辦事項。
七、其他有關會議事項。


第 9 條
文書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文書收發、登記事項。
二、關於文書撰擬及繕校事項。
三、關於檔案管理事項。
四、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五、關於電報翻譯事項。
六、其他有關文書事項。


第 10 條
證書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請領證書案件之審核、簽辦事項。
二、關於證書繕校事項。
三、關於證書頒發事項。
四、關於證書資料之建立及保管事項。
五、其他有關證書事項。


第 11 條
輔導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之輔導事項。
二、關於考試及格人員聯繫事項。
三、關於考試及格人員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四、關於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之建議改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考試及格人員輔導聯繫事項。


第 12 條
出納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經費領取及規費核收事項。
二、關於款項之出納、保管及登記事項。
三、關於票據及有價證券移轉、登記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收支表報事項。
五、其他有關經費出納事項。


第 13 條
總務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物品之購置、保管及供應事項。
二、關於財產契約之保管事項。
三、關於房屋、車輛之管理、分配、使用及修繕等事項。
四、關於本院辦公處所內外之環境衛生、清潔整理及安全防護等事項。
五、關於員工眷屬醫療及勞保事項。
六、關於警衛、通訊及技工、工友之管理、訓練等事項。
七、關於員工實物配給之領發事項。
八、關於協辦員工福利事項。
九、其他不屬於本院各單位之庶務事項。


第 14 條
秘書室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一般文稿之核閱事項。
二、關於文件處理及專案列管與稽催事項。
三、關於本院各單位文稿之承轉與分配事項。
四、關於本院各單位工作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五、關於本院新聞稿件之撰擬、發布及新聞記者之聯繫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或不屬於各科室事項。


第 15 條
機要室之職掌如左:
一、機密文件之撰擬與保管。
二、重要文稿之審核事項。
三、特殊資料之蒐集、保管事項。
四、院長、副院長函電等之擬辦,及代見賓客事項。
五、院長、副院長交辦事項。


第 16 條
編纂室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考銓資料之編輯事項。
二、關於各國人事制度論著之蒐集、編譯事項。
三、關於施政編年錄與考銓月刊之出版事項。
四、其他有關編譯、刊印事項。


第 17 條
會計室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預算、決算之籌劃編製事項。
二、關於預算內經費依法流用之登記事項。
三、關於原始憑證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記帳憑證編製帳務之處理及會計報告表之編製等事項。
五、關於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六、關於本院所屬機關歲計、會計業務之審核督導事項。
七、關於員工薪資所得稅之扣繳事項。
八、其他有關歲計、會計事項。


第 18 條
統計室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各項統計資料之蒐集及整理、彙編事項。
二、關於各項統計冊籍圖表之製訂事項。
三、關於統計報告及統計文件之編纂事項。
四、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第 19 條
人事室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任免、遷調及俸級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銓敘案件之擬辦、查催事項。
三、關於考績、考成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考勤紀錄、獎懲簽擬及人事調查登記、統計事項。
五、關於保險、退休、撫卹案件之辦理事項。
六、關於本院所屬各機關有關人事案件依法核辦事項。
七、關於訓練進修之籌辦事項。
八、關於本院員工福利康樂事項。
九、關於人事規章之擬訂。
十、關於人事查核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第 20 條
各科室因業務需要,得設股辦事。由院長指定人員擔任股長,承命辦理各
該股事務。


第 21 條
各科科長及各室主任承長官之命,分掌各單位業務,其職責如左:
一、依法定職權及程序,主持工作之進行。
二、關於例行文件之處理。
三、關於重要文件之擬辦。
四、關於科室內工作之指導、分配及職員之指揮、監督與考核。
五、關於科室內五職等以下人員一日內請假之核准。
六、其他交辦事項之處理。


第 22 條
編纂、專門委員、秘書、專員、編譯,均得分別派在各科室服務。
科員、書記官、佐理員、雇員,各承科室主管之命分辦事務。


第 23 條
本院設圖書館及醫務室。
圖書館辦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圖書購置及管理事項。
二、關於圖書資料採集事項。
三、關於圖書資料之登記、編目、製卡及索引編製事項。
四、關於圖書資料保管事項。
醫務室辦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本院員工眷屬一般醫療之服務。
二、關於緊急醫療救助。
圖書館及醫務室之人員,由本院及考選、銓敘兩部調用,經費共同負擔。


     第 三 章 文書處理
第 24 條
文書收到後由收發股摘由登記,送由負責分文人員,依業務性質,分送各
科室辦理。


第 25 條
機密文件應即送秘書長或主任秘書拆閱,其註明院長、副院長、秘書長親
文件。應即分別呈送,不得拆閱。


第 26 條
本院政令發布、職員之任免、上行公文、訴願決定書及其他重要公文,以
院長名義行文;一般事務性函件,以秘書長或秘書處名義行文。


第 27 條
機密公文由秘書長核交秘書或主管單位擬辦。
重要文件由各單位主管人員詳細簽註意見,遞呈核奪;如有關涉之重要法
令例案,並須檢卷附呈。
例行公文由各個單位擬稿遞呈核定。
關涉兩單位以上之文稿,由有關單位會同辦理。


第 28 條
本院各種文稿,均依公文程式條例及國家機密維護辦法辦理,承辦及審核
人,並需簽名,凡有時間性案件應隨到隨辦,例行文件應於三日內辦竣;
如內容較繁或查件過多,不能如限辦畢者,得請准延長之。


第 29 條
文稿核定後,送由文書科繕寫、校對,並由校對員加蓋名章。


第 30 條
文件繕校畢,送由監印人員蓋用印章,並由監印人員加蓋名章,登記後,
送由收發人員封發。


第 31 條
文件封發後,由收發人員將原稿連同來文退還經辦單位,依規定辦理歸檔

各科室主動簽辦案件,如有特殊原因須留科室保管者,須專案簽報長官批
准,並冊送檔案股備查。


第 32 條
文件歸檔後,如需調閱時,應依規定手續辦理。


     第 四 章 財物管理
第 33 條
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其價款總額在稽察限額以上者,應依審計法令之規
定辦理。未達稽察限額者,得視其數額多寡,由秘書長、主任秘書及總務
科長分層核准。其數額另定之。


第 34 條
前條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在稽察限額以下而在一定數額以上者,由採購
委員會負責招標、比價、議價。由驗收委員會負責驗收。
採購委員會及驗收委員會之編組另定之。


第 35 條
財物之保管應視其性質,分別登錄冊籍,並妥善貯存,節省使用,如有故
意或過失而致毀損時,除依法辦理外,應酌負賠償之責。


第 36 條
財物之報廢及變賣,應依有關會計、審計法令之規定,並參照事務管理手
冊辦理。


     第 五 章 工作會報
第 37 條
本院為加強各單位工作之聯繫、檢討及改進,並溝通員工之意見,得每月
舉行工作會報一次,由秘書長主持。主任秘書、首席參事及各科室主管均
應出席,必要時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 38 條
工作會報決定事項,各單位主管應負責執行;關於重大事項之決定,由秘
書長報請院長核可後執行之。


     第 六 章 服務通則
第 39 條
本院職員服務,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40 條
本院職員,應依規定辦公時間,每日親自簽到簽退;其因病或因事不能按
時到院者,應依規定請假。


第 41 條
本院辦公處所,日夜均應輪派員工值勤。


第 42 條
各種例假日,遇有要公時,得臨時召集有關人員辦公。


     第 七 章 附則
第 43 條
本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及因需要而增設之其他單位,其職掌,各依有關法
令之規定。


第 4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