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筆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者,其成績分別平均計算。
第 3 條
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其筆試之普通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十五,專業科
目占百分之八十五;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其筆試之普通科目占總成績
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八十。
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不滿五十分者,均不及格。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4 條
筆試與口試併同舉行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筆試與實地考試
併同舉行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實地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口試與實地考試併同
舉行者,其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併同舉行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
五十,口試及實地考試成績各占百分之二十五。
第 5 條
考試成績之計算,小數點以下取二位數,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第 6 條
性質性殊之考試,其總成績計算得依其規定。
第 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