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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民國 88 年 09 月 20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筆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者,其成績分別平均計算。


第 3 條
  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
  特種考試,其筆試之普通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八
  十。
  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不滿五十分者,均不及格。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4 條
  高等考試及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普通考試及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
  試筆試成績,均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前項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
  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第 5 條
  低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筆試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第 6 條
  性質特殊之考試,其總成績計算得依其規定。


第 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