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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
民國 64 年 05 月 08 日

第 1 條
本條例依考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如左:
一、律師、會計師。
二、建築師、農業技師、工業技師、礦業技師。
三、醫師、藥劑師、牙醫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
四、護士、助產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
五、中醫師。
六、獸醫師、獸醫佐。


第 3 條
外國人依法律及條約之規定,請求在中華民國境內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業務者,應依本條例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後,向主管機關請領執業
證書。但該應考人之本國,不許中華民國國民在該國執行同類之專門職業
及技術人員業務時,得不許其應考。


第 4 條
外國人應本條例各類科考試時,其應考資格及考試科目均準用考試法規對
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但應考人之本國政府對於中華民國國民之應考資
格或考試科目與對其本國國民之規定不同時,得酌予變更之。


第 5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律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專門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與中
    華民國學制相當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專門學校修習法律學科三年
    以上畢業,而在中華民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
    副教授、講師,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
    證明文件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律師執業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第 6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會計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會計系、科畢業,或其他有關系、科畢業,修習會計學課程在十二
    學分以上,繳驗原校或教育主管機關正式成績單,並曾任專科以上學
    校講師以上教職,經教育部審定合格,講授會計學科至二科,其中須
    包括會計學、審計學或成本會計至少一科,均在三年以上,有證明文
    件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會計師執業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第 7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建築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修習建築工程學系、科畢業,並具有建築工程經驗而成績優良者。
    其服務年資,大學五年畢業者為三年,大學四年畢業者為四年,專科
    學校三年畢業者為五年。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修習建築工程學系、科畢業,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
    講師,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建築學科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修習土木工程學系、科畢業,並具有建築工程經驗而成績優良者
    。其服務年資,大學四年畢業者為五年,專科學校三年畢業者為六年
    。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修習土木工程學系、科畢業,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
    、講師,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建築學科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
五、領有外國政府建築師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第 8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農業技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農學相當系、科畢業,並曾在中華民國行政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
    構擔任農業相當技術工作,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其服務年資,
    大學以上畢業者為四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農學相當系、科畢業,並曾任中華民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
    、講師,經教迶部審查合格,講授農學主要學科二年以上,有證明文
    件者。
三、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農業各科技師執業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第 9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工業技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農學相當系、科畢業,並曾在中華民國行政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
    構擔任工業相當技術工作,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其服務年資,
    大學以上畢業者為四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工學相當系、科畢業,並曾任中華民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
    、講師,經教迶部審查合格,講授工學主要學科二年以上,有證明文
    件者。
三、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工業各科技師執業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第 10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礦業技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礦學相當系、科畢業,並曾在中華民國行政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
    構擔任礦業相當技術工作,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其服務年資,
    大學以上畢業者為四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礦學相當系、科畢業,並曾任中華民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
    、講師,經教迶部審查合格,講授農學主要學科二年以上,有證明文
    件者。
三、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礦業各科技師執業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第 11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醫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修習醫學,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醫師執業證書,經中華民國政府主管機關認可者。


第 12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藥劑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修習藥學,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藥劑師執業證書,經中華民國政府主管機關認可者。


第 13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牙醫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修習牙醫學,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牙醫師執業證書,經中華民國政府主管機關認可者。


第 14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護理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修習護理學,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護理師執業證書,經中華民國政府主管機關認可者。


第 15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醫事檢驗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修習醫事檢驗學或醫學,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醫事檢驗師師執業證書,經中華民國政府主管機關認可
    者。


第 16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護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護士職業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高級護
    士職業學校畢業,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護士執業證書,經中華民國政府主管機關認可者。


第 17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助產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助產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助產學校修習產
    科二年以上畢業,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助產士執業證書,經中華民國政府主管機關認可者。


第 18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藥劑生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調劑職業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高級調
    劑職業學校畢業,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藥劑生執業證書,經中華民國政府主管機關認可者。


第 19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醫事檢驗生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檢驗職業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高
    級醫事檢驗職業學校畢業,得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醫事檢驗生執業證書,經中華民國政府主管機關認可者
    。


第 20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中醫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中醫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相當中
    華民之中醫專科以上學校,修習中醫學,並經經實習成績優良,得有
    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中醫師執業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第 21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獸醫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獸醫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畜牧獸醫系、科畢,並實習獸醫工作一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
    文件者。
三、領有外國政府獸醫師執業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第 22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獸醫佐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相當高級職
    業學校獸醫科畢業,得有畢業證書者,或畜牧獸醫科畢業得有畢業證
    書,並從事獸醫工作二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相當於獸醫佐執業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第 23 條
檢覈依考試法第二十六條及各該項人員檢覈辦法之規定辦理。但第七至第
十九條應考人,受中華民行政機關或公立學校聘用,或在主管機關許可設
立之事業機構服務者,得酌免面試或實地考試。


第 24 條
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考試法及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5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