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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規則
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
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 3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4 條
(刪除)


第 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獸醫、畜牧獸醫科、系、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
    證書。 
二、普通考試獸醫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 
三、高等檢定考試獸醫類科及格。


第 6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獸醫病理學。 
二、獸醫藥理學。 
三、獸醫實驗診斷學。 
四、獸醫普通疾病學。 
五、獸醫傳染病學。 
六、獸醫公共衛生學。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第五條第一款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
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公職獸醫師或獸醫類科及格者,得申請獸醫師全部科
目免試。 
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獸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
,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
格證書,其生效日期追溯至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並函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查照。


第 8 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依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規定辦
理,並繳交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
    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
    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第 9 條
應考人依第七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
    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審議費。 
前項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 10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
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
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 11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
算。


第 12 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之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第 13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查照。


第 14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