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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銓敘部處務規程
民國 76 年 07 月 27 日

第 1 條
銓敘部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依銓敘部組織法(以下簡稱本部組織
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部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之。


第 3 條
本部依組織法之規定,設各司、室、會,並得視業務需要,設其他單位,
由部長指派部內職員辦理有關事務。


第 4 條
各司、室、會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各科得因業務繁簡,隨時調整職
掌;必要時在法定科數範圍內增設新科,或以一科兼辦他科事項。


第 5 條
部長綜理本部部務,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主管
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第 6 條
參事、研究委員、副司長、專門委員、視察、秘書、專員、分析師、設計
師、科員、助理設計師、助理員、書記、雇員等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處
理主辦事項。


第 7 條
參事室掌理銓敘法規之審核、編輯;銓敘制度改進之建議;銓敘事例初稿
之編審暨不屬於本部其他各單位法規之擬訂與解釋及其他交辦事項。研究
委員掌理人事政策及人事制度等專案之研究、建議及其他交辦事項,並在
參事室辦公。部長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並得就法定員額中
調派人員協助辦理有關事務。


第 8 條
法規司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掌理人事政策、人事制度及人事法規之綜合規劃研究暨審議;
    人事制度資料之蒐集、編譯、研究;公務員服務、差假事項有關法令
    之擬議、解釋;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及本司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職等審議;職務之歸系列等暨其
    標準之規劃設計與審核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人事機構設置、變更暨人事管理人員任免、陞降、遷調、
    轉調、敘級、敘俸、考核、考績(成)之擬議、審查;人事管理人員
    之儲備、工作督導、通訊、會報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
    項。


第 9 條
銓審司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掌理總統府、國民大會秘書處、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
    察院、行政院暨所屬各部、會、處、局、署與其附屬機關公務人員任
    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考核、考績(成)之審查及本
    司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各省政府各廳、處、局、會暨其附屬機關與各縣市政府暨
    其附屬機關及省、縣、市議會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
    級、敘俸、考核、考績(成)之審查及公務員勛獎、激勵、懲處事項
    。
三、第三科掌理直轄市政府暨其附屬機關與直轄市議會公務人員任免、陞
    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考核、考績(成)之審查及本司綜合
    事項。


第 10 條
特審司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掌理司法人員、公營事業人員、交通事業人員等之任免、陞降
    、遷調、轉調、敘級、敘俸、考核、考績(成)之審查與本科業務有
    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本司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外交人員、主計人員、審計人員等之任免、陞降、遷調、
    轉調、敘級、敘俸、敘資、考核、考績(成)之審查及本科業務有關
    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警察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考核、
    考績(成)之審查與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第 11 條
退撫司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掌理公務人員保險制度之研究發展;保險業務財務之督導稽核
    ;保險俸給暨要保案件之處理與其他相關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
    擬議、解釋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公務人員退休之審查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
    項。
三、第三科掌理公務人員撫卹之審核暨公務人員保障、養老、福利與本科
    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本司綜合事項。


第 12 條
登記司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掌理公務人員資料之蒐集、名冊卡片之編製、登記、處理與統
    一管理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公務人力評估、調查、人才儲備、公務人員資料之查證與
    證明書之核發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考試及格人員分發;公務人員職前訓練、在職訓練、進修
    、人才培育與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本司綜合事項。


第 13 條
總務司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掌理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部令發布及本司綜合
    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檔案之點收、整理、分類、登記、編訂、保管、縮影、檢
    調等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經費出納、薪俸發放及現金票據之保管轉發等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物品購置、分配;技警、工友管理;勞工保險;員工福利
    暨公產、公物保管與本部辦公廳舍、車輛之管理、修繕;各種會場佈
    置及各種有關庶務事項。


第 14 條
秘書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掌本部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暨其他有關資料之
    研編、彙辦;部務會議、工作檢討會議、業務會報之議事、記錄及有
    關文稿之撰擬、部內各單位文稿之彙陳暨部、次長函件,演講文稿之
    研擬事項。
二、第二科掌機要文件之擬辦、保管;新聞發布,公共關係聯繫、輿論資
    枓之蒐集、分析;部史資料之蒐集管理;各單位陳核簽核之複核呈轉
    ;本部施政計畫之分工列管;重要方案與各項工作之管制、考核;院
    會決議及部、次長指示事項之列管及各單位公文管制、文書稽催查詢
    事項。
秘書室依本部組織法第九條所規定之其他事項,由主任秘書指定本室人員
辦理之。


第 15 條
銓敘審查委員會掌理本部組織法第十條所定事項。


第 16 條
法規委員會掌理本部組織法第十四條所定事項。


第 17 條
電子處理資料室掌理本部組織法第十五條所定事項。


第 18 條
人事室掌理本部組織法第十六條所定事項。


第 19 條
會計室、統計室分別掌理本部組織法第十七條所定有關事項。


第 20 條
本部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援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
定之。


第 21 條
本部公文須送請部長決行。其經部長授權者,得依前條規定由被授權者代
行。


第 22 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本單位內部意見不同時,由本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
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解決之。


第 23 條
本部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 24 條
本部部務會議由部長主持,次長、主任秘書、參事、研究委員、司長、室
主任、副司長、簡任秘書、簡任視察及專門委員參加。必要時得指定其他
有關人員列席。
部務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 25 條
本部工作檢討會議由部長主持,次長、簡任人員、薦任主管人員參加,必
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工作檢討會議辦法另定之。。


第 26 條
本部業務會報之會報事項及組成,由部訂定之。


第 2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