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銓敘部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依銓敘部組織法(以下簡稱本部組織法)第二十條之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部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之。
第 3 條
本部依組織法之規定,設各司、室、會,由部長指派部內職員辦理有關事務。
第 4 條
各司、室、會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各科得因業務繁簡,隨時調整職掌;必要時在法
定科數範圍內增設新科,或以一科兼辦他科事項。
第 5 條
部長綜理本部部務,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
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第 6 條
參事、研究委員、副司長、專門委員、高級分析師、視察、秘書、專員、分析師、設計師
、科員、助理設計師、管理員、助理員、書記、雇員等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主辦事
項。
第二章 職掌
第 7 條
參事室掌理銓敘法規之審核、編輯;銓敘制度改進之建議;銓敘事例初稿之編審暨不屬於
本部其他各單位法規之擬訂與解釋及其他交辦事項。研究委員掌理人事政策及人事制度等
專案之研究、建議及其他交辦事項,並在參事室辦公。部長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
參事,並得就法定員額中調派人員協助辦理有關事務。
第 8 條
法規司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掌理人事政策、人事制度及人事法規之綜合規劃研究暨審議;人事制度資料之
蒐集、編譯、研究;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及本司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職等審議;職務之歸系列等暨其標準之規劃設計
與審核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人事機構設置、變更暨人事管理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
俸、考核、考績(成)之擬議、審查;人事管理人員之儲備、工作督導、通訊、會報
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人事法規之綜合規劃研究暨審議;公務員服務、差假事項有關法令之擬議
、解釋事項。
第 9 條
銓審司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掌理總統府、國民大會秘書處、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行政院暨
所屬各部、會、處、局、署與其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
敘俸、考核、考績(成)之審查及本司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中央與地方公務員勛獎、懲處事項,省政府各廳、處、局、會暨其所屬機
構與省議會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考核、考績(成)之審
查及公務員勛獎、激勵、懲處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直轄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與直轄市議會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
、敘級、敘俸、考核、考績(成)之審查與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及本
司綜合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中央與地方公務員激勵事項,縣、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與縣、市議會公務
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考核、考績(成)之審查,及本科業務
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第 10 條
特審司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掌理司法人員、關務人員、稅務人員等之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
俸、考核、考績(成)之審查與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本司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外交人員、主計人員、審計人員等之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
俸、敘資、考核、考績(成)之審查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警察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考核、考績(成)之審
查與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公營事業人員、交通事業人員等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
敘資、考核、考績(成)之審查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第 11 條
退撫司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掌理公務人員保險制度之研究發展;保險業務財務之督導稽核;保險俸給暨要
保案件之處理與其他相關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中央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官等公務人員暨省政府、省議會、
縣市政府、縣市議會、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所屬薦任(派)第六職等以上公
務人員退休之審核及退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公務人員撫卹之審核、支領年撫卹金、遺族年撫卹金、子女教育補助費之
核發,暨公務人員保障、養老、福利事項與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本司綜
合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省政府、省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所
屬委任(派)第五職等以下公務人員退休之審核,及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月退休金、子
女教育補助費之核發事項。
第 12 條
登記司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掌理考試及格人員分發、公務人員進修、人才培育與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
、解釋及本司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公務人力評估、調查、人才儲備、公務人員資料之查證與證明書之核發及
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中央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官等公務人員暨省政府、省議會、
縣市政府、縣市議會、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所屬薦任(派)第六職等以上公
務人員資料之蒐集、登記、處理與統一管理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省政府、省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所
屬委任(派)第五職等以下公務人員資料之蒐集、登記、處理與統一管理,及本科業
務有關法令之提議、解釋事項。
第 13 條
總務司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掌理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部令發布及本司綜合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檔案之點收、整理、分類、登記、編訂、保管、縮影、檢調等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經費出納、薪俸發放及現金票據之保管轉發等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物品購置、分配;技警、工友管理;勞工保險;員工福利暨公產、公物保
管與本部辦公廳舍、車輛之管理、修繕;各種會場佈置及各種有關庶務事項。
第 14 條
秘書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掌本部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暨其他有關資料之研編、彙辦;部
務會議、工作檢討會議、業務會報之議事、記錄及有關文稿之撰擬、部內各單位文稿
之彙陳暨部、次長函件,演講文稿之研擬事項。
二、第二科掌機要文件之擬辦、保管;新聞發布,公共關係聯繫、輿論資枓之蒐集、分析
;部史資料之蒐集管理;各單位陳核簽核之複核呈轉;本部施政計畫之分工列管;重
要方案與各項工作之管制、考核;院會決議及部、次長指示事項之列管及各單位公文
管制、文書稽催查詢事項。
秘書室依本部組織法第九條所規定之其他事項,由主任秘書指定本室人員辦理之。
第 15 條
銓敘審查委員會掌理本部組織法第十條所定事項。
銓敘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 16 條
法規委員會掌理本部組織法第十四條所定事項。
第 17 條
電子處理資料室掌理本部組織法第十五條所定事項。
第 18 條
人事室掌理本部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人事管理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掌理本部組織編制、職務歸系、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考績(成)及
其有關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本部人員服務、訓練、進修、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人事資料
、本室綜合業務及其有關事項。
第 19 條
會計室、統計室分別掌理本部組織法第十七條所定有關事項。
會計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掌理本部行政業務經費之歲計、會計、綜計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退休、撫卹及保險補助經費之歲計、會計與本室綜合事項。
第三章 分層負負
第 20 條
本部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21 條
本部公文須送請部長決行。其經部長授權者,得依前條規定由被授權者代行。
第 22 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本單位內部意見不同時,由本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
應會商解決之。
第 23 條
本部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
職務負其責任。
第四章 會議。
第 24 條
本部部務會議由部長主持,次長、主任秘書、參事、研究委員、司長、室主任、副司長、
簡任秘書、簡任視察及專門委員參加。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部務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 25 條
本部工作檢討會議由部長主持,次長、簡任人員、薦任主管人員參加,必要時得指定其他
有關人員參加。
工作檢討會議辦法另定之。。
第 26 條
本部業務會報之會報事項及組成,由部訂定之。
第五章 附則
第 2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